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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追缉”中的侵权行为
时间:2008-06-16 16:39:00  作者:;  来源:

  ●  冯  竞

  2006年,随着“卖身救母”、“虐猫”、“铜须门”等在互联网上产生了巨大影响的事件的发生,网络追缉”成了这一年最热网络词汇。2007年,在以天涯社区、百度贴吧为代表的大型网络社区中,又相继发生了“北京学生辱师”事件、“3377事件”、“姜岩事件”等可以归为“网络追缉”的行为。

  “网络追缉”现象的构成与现状

  经过两年多的发展,现在互联网上的“网络追缉”现象,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模式和固定的构成要素。这种模式是:一个网友将一个特定的事件在网上发布,其中人物的行为在发布者的描述中具有明显的道德上的错误;之后,众多的网民发表对事件的看法、评论。在这些评论中,一些所谓的知情者开始透露当事主人公的真实信息,继而网民的主要目标转变为将当事者的真实身份公布于众,并走出网络世界,进入现实世界,对当事者,即在网络中被认定“有错”的一方进行惩罚,为在网络中被认定为“吃了亏”,或受到损失和欺负的一方讨回公道。甚至有些网民在遇到一些符合这些要素的问题时,会主动求助于“网络追缉”。在天涯社区,这种“网络追缉”的模式,被戏称为“人肉搜索引擎”。“网络追缉”事件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传播速度极快,在极短的时间内吸引数以万计的网民关注,成为热点事件;二是“追缉”参与者立场单一,以道德为标准,全盘接受事件发布者的态度,谴责道德缺失的一方;三是“追缉”没有明显的结局,“网络追缉”事件往往最终不了了之。

  “网络追缉”中多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在“网络追缉”事件中,可能构成对当事者权益侵害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追查并在互联网上公布“追缉”对象的各种信息。
  第二,为了达到对追缉对象的批判和惩罚,参与追缉的网民使用各种图片,对当事者进行评论。这些图片,虽然大多数是出自当事者博客或网络相册中的内容,但很多网民对这些图片进行加工,甚至配上一些挖苦、讽刺的文字说明,对当事者的形象进行恶搞。
  第三,在网络这个自由发言甚至不需或很难承担责任的平台上,各种恶意的谩骂、侮辱充斥着整个“网络追缉”事件。

  “网络追缉”中名誉权、隐私权等受到侵害

  目前学界的一般认识是:网络侵权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对个人私权的侵犯,如在网络中故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二是对网络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例如在网络平台上制造舆论混乱;三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①由于第三点在目前尚没有明显和具体的体现,第二点又比较难于在法律上进行具体界定,所以,“网络追缉”现象所体现出的网络侵权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一个层面、即对个人私权的侵犯上,而在“网络追缉”中所受到侵犯的私权,主要体现在被追缉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受到的侵害上。
  1.被追缉对象隐私权受到侵犯
  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其内容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生活习惯等。②而网络隐私权,除了以上所涉及的内容之外,还应当涵盖更为宽广的范围。例如,在非实名制的网络社区中,网民的真实资料、真实信息、IP地址等,应该也属于隐私的范畴。因此网络隐私权甚至可以界定为超越一般隐私权的一种信息隐私权。目前学界一般认为,网络平台上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③
  2.“网络追缉”事件中,名誉权侵害现象严重
  由于非实名制的网络很难对网民的行为进行追偿,而网民中普遍有“法不责众”的心态,所以,在进行“网络追缉”行为时,部分网民对语言的选择非常随意,不加思考地使用了一些带有人身攻击的语言。例如,在“学生辱师”事件中,回帖中对视频中的那位对老师不尊敬的学生的称呼,出现了“人渣”、“败类”等侮辱性语言;在“3377事件”中,“下贱”等词汇也被用来形容主人公;针对“虐猫事件”的女主人公,网友甚至使用了很多含有威胁恐吓成分的语言。
  一般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以下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二是指向特定的受害人;三是损害事实存在;四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④从“网络追缉”现象中网民的表现来看,他们所表现出的语言暴力,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者的名誉权。
  注释:
  ①王志强:《网络侵权背后的思考》,天津商学院政法学院, 2006年版
  ②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5年9月第1版,362页
  ③矫健:《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民商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
  ④任雅莉:《试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财经界》,2007年4月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5月中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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