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 蕾
法制报道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作为塑造法治精神、增强公民法治观念的重要渠道之一,法制报道已成为各类媒体新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制报道本身新奇有趣,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特点,也使之成为人们喜闻乐见的报道题材。 而在法制报道的数量比例逐渐增多,法制新闻的分量越来越重的同时,法制报道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1.法制报道导向偏差 随着法制报道范围的不断扩大,数量的不断增多,一些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制报道也随之出现。比如有的报道置国家法律关于不准泄漏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于不顾,硬要“猎奇”、“揭秘”。如对于一些未成年犯罪人,暴露涉案人员或其家属的真实姓名、较为详细的居住地址,有的甚至直接将其正面影像公之于众;有的报道对于犯罪分子复杂的或高科技的作案手段描述得一清二楚,简直就像一则免费的犯罪技巧教材;有的对于凶杀、色情案件的过程描写极其详细,唯恐漏过了任何一个细节,与暴力、色情小说无异。 2.“新闻审判”干涉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是新闻单位对全社会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但是在一些报道中,经常带有记者浓厚的个人感情倾向,在案件没有彻底澄清之前,妄加断言、主观揣测、错误引导。不客观公正或故意歪曲事实的报道,不仅造成了报道的失真,舆论导向的偏差,也给司法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比如在一篇题为《某某案进入一审程序 法庭辩论高潮迭起》的报道中,记者点出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在于案件的性质到底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上之后,写到“依照本案的特点来看,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所有要件,我们共同期待着法院能够给予正确的判定。”这样的写法显然是不妥当的,是一种典型的舆论干预司法的行为。 3.法制报道缺乏专业性 在一些法制新闻中,常常会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和提法,最典型和常见的就是一些带有有罪推定性质的惯用语,比如说“某公安机关当场将两名犯罪分子擒获”,而此时法院尚未判决,任何人无权将被告人定为“犯罪分子”。再比如,一些稿件中经常会出现的“某某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句话,但某某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条件,并不能由记者做出判断,等等。
解决问题的对策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宣传纪律 对于案件的报道,有关部门其实是有着严格规定的。广电总局曾专门下发文件,对广播电视法制宣传报道规定了11种禁止或限制类行为,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感,规范宣传行为,坚持正确导向,丰富节目内容。比如说广播电视法制宣传要严格控制绑架、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得过细披露政法机关的办案细节、侦破手段等;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做过细描写与分析;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不得报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等等。 同时,法制报道不仅仅是案件报道,不仅仅是刑事报道,它还应该反映政法战线的新形势、新成就,国家依法治国的新动向、新经验,政法战线各种人物的新风貌。应该面向整个社会,深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制领域。 2.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要处理好传媒和司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舆论监督行为。 这就要求法制报道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报道案件的某一方面,也不能偏向当事人一方的观点。尤其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给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影响法院裁决。其次,应在深度报道上下工夫,不仅报道现象,也要报道原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避免造成公众对审判活动的误解。 当然,要彻底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最根本的途径是加快新闻立法进程,用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新闻监督,保障司法工作正常进行,促进法制新闻事业的发展。 3.提高新闻记者的法制素养,增强法制观念 提高记者的自身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是搞好法制报道的重要保证。它要求记者不仅要积极学法、知法、懂法,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还要守法、用法,依法开展新闻工作,积极维护法律尊严,体现新闻单位的权威性。 作为新闻单位,也应该给新闻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平台,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体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同时应该建立工作责任制,定期考核,奖惩分明,促进新闻工作者的学习进步。 (作者单位:青岛人民广播电台)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4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