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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文宇
法制新闻报道的变化与发展
法制新闻就是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今天的法制新闻的报道视角从政府视角更多地转向了专业视角和百姓视角,受众和现实的传播效果成为法制新闻报道重要的考量指标。与此同时,法制新闻报道的宣传教育功能和服务功能不断强化。而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公众对法制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众媒介的法制新闻报道及时转变观念,拓展报道范围,提供了大量适时的法制信息为社会和公众服务。可以说,新时期的法制新闻报道实现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互动,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但受制于现实的传播环境和自身的利益诉求,当下媒体的法制新闻报道也存在品位不高、格调媚俗的倾向。
品位不高格调媚俗的表现
1.法制报道存在现代法治精神缺乏的问题 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秩序、人权以及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而我们的媒体在日常的法制新闻报道中还存在宣传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人治观念尚未根除和法律权威丧失的问题。有些报道热衷于领导的批示对案件的解决作用,人治观念浓厚。有些报道以情代法,漠视法律的权威性。2003年,海南省多家媒体对海南琼海市直接破格录用一名黄姓“见义勇为”的青年为公务员进行了报道,意在通过集中宣传,表彰英雄的正义行为。殊不知琼海市政府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国家公务员录取程序,属违法之举。媒体单纯从道德考量的角度出发选择新闻,却忘记了法制新闻报道的指导思想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而众多媒体法制新闻报道中频繁出现的“歹徒”、“恶棍”、“爱滋女”等侮辱性用语,也是有违现代法治精神的平等和人权观念的。 2.法制报道存在感性因素过多、理性不足的问题 最典型的就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呈现出不同主观导向。也许对于侧重教化功能的社会新闻来讲,各媒体可以扬各家之所长,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进行报道与评论。但对于侧重规范功能的法制报道,如果存在巨大观点差异,就不能不让人担心其中存在的问题。法制报道既然是“说法”、“讲法’,那就应围绕一个案件,将相关的法律、法理都传播给受众。报道、评论时,只采用支持己方的观点、材料,就会产生片面性,让受众一片迷茫,产生对相关法律公正性和严肃性的困惑。 3.法制报道存在煽情性的热炒问题 近几年来,有些记者打着“为民请命”的旗帜,不顾大局,故意炒作负面报道,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也有些媒体对有关案件的报道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性和带倾向性的话语,极力煽动人们的情绪。如2001年3月报道的“蒋艳萍涉嫌特大经济犯罪案”就被多家媒体热炒。这一法制报道案例后来被冠名为“媒体审判”,引起当年媒介与司法关系的大讨论,人们在感受法制报道带来司法“透明”的同时,也对媒体审判现象表示了忧虑。 4. 法制报道存在猎奇和娱乐化倾向 一些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给人的深刻教育和启示不多,却不惜篇幅、津津乐道于案件中的情人艳事,报道格调低下,情节荒诞离奇,内容黄色下流;有的报道标题粗俗不堪,极具挑逗性,严重污染社会风气;还有的媒体热衷于报道当事人的隐私,毫不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5.法制报道存在自然主义的描写手法 有些法制新闻报道把握不住报道的界限,对哪些该写,哪些不该写,哪些细节具有警示意义,哪些细节不能大肆渲染,没有一个标准,采取自然主义的手法描绘,丝毫不考虑受众的感受和社会影响。于是我们看到电视法制新闻不断有血腥、暴力的场景出现,充斥着对妇女遭受性侵害细节的再现描写或叙述。这些报道迎合了部分受众的低俗要求,却降低了新闻报道的格调和品位。
提升品位格调的策略
1.倡导现代法治意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法制宣传追求的是一种精神、思想、观念、意识。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但人们的行为是受思想、意识支配的,法制宣传立足于先从意识着手,让人们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内心能够真正信仰宪法和法律,从而使人们在行为上服从宪法和法律。这种崇尚法律的精神就是法治精神。法制新闻报道应积极倡导这种精神,它也是法制报道的独特品位和价值所在。 2.增加理性分析与深度报道 在报道案例时记者不应局限于传播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欲,还应该把法律领域与教育、文化、心理、价值、道德等别的领域交叉起来,对案件做有思考和深度的整合报道,从别的领域寻找案件的启示意义和解决之道。一个案例就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记者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从教育上分析,女性犯罪从心理上剖析,领导干部犯罪涉及价值观的确立,打工族犯罪从社会环境进行分析。总之,法制报道不仅要表现显性法制信息,还要表现它对社会生活透视出来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的捕捉与透视,以及在相关题材的打造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意识。 3.追求法制报道的人性化美感 法制报道的人性美感一方面来自于媒体对政法战线涌现的典型人物和事件的宣传报道;另一方面,媒体在犯罪新闻的报道中,在追求人性化报道方面也大有可为。它突出地表现在法制报道对事件当事人人格和权利的尊重。如在强奸案的报道中,媒体如果能注重报道的人性化,就能避免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此外,媒体对政法工作中出现的带有人情味的工作做法也应给以正面的报道。如南京江宁区检察院在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采取强制措施时,试行“未成年人避开制”,体现了对嫌疑人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法制新闻报道对此类做法应予以肯定和传播。 4.把握法制新闻报道的“度” 法制新闻报道首先要把握好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的度。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法制新闻建设的成绩是显著的,我们要尊重这个事实。但由于负面新闻容易带来轰动效应,一些媒体对法制新闻的报道主要集中于负面新闻的曝光,这是与现实中法制建设的现状相违背的。 其次,法制报道要把握好教育与教唆的度。法制新闻通过对不懂法、不守法导致的犯罪行为的剖析,对受众进行法制教育。而有些法制新闻报道却走向了反面。有的展示犯罪,诱导犯罪;有的详细描写作案过程,客观上有传播犯罪知识、“教唆”犯罪的作用。 再次,法制报道要把握好公开与回避的度。法制报道不同于一般的报道,特别是案件涉及的部门和内容,有不宜公开的一面,具有内向性,必须禁止对政法机关工作的过度曝光。国家广电总局去年年底也曾下发文件,对广播电视法制宣传报道规定了11种禁止或限制类行为。要求媒体严格控制绑架、纵火等恶性案件的报道;不得过细披露政法机关的办案细节、侦破手段等;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做过细描写与分析;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
参考文献: ①《北京青年报》,《蒋艳萍案媒体审判了法律怎么办?》〔N〕.2001年4月17日 ②张柏兴等编著,《专业新闻报道》,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年10月 ③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7月 ④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新闻系)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8月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