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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媒介素来有舆论监督之职责。在西方,记者通常被冠予“无冕之王”的称号;而在中国早期的革命实践中,媒体也是影响时代进程的强大宣传工具。现代社会中,尽管文化的多元形态使媒体无法完全决定公众的观点与行为,但有着强大传播效果的媒体议程,依然具有影响民众、变革社会的能力。然而,媒体议程的设置,却并不完全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会受到传播规则的种种制约。
议程设置的零和博弈
无论是“厚报时代”还是“24小时新闻节目”,受众每天所能接受的信息量是有限的,因此媒介资源相对而言还是处于有限空间之中。特别是对于单位媒体来说,这种资源的有限性就越发突出。一家日报每天的版面空间是有限的,其中的新闻版面又是有限的,新闻版面中的主打新闻的空间又更加有限;一档新闻节目的播出时长是固定的,甚至国内新闻与国际新闻之间的时长分配又是固定的,占有强势效应的头条新闻也因此弥足珍贵。这样,作为信息“把关人”的媒体,只能在各条信息之间分配有限的媒介资源,组织报道议程。这就使媒体的议程设置处于一种“零和博弈”的规则中:加重某一个议程的报道份量,势必削弱其他议程的报道份量,而整个媒体总的报道量并无增减,趋于守常。 而媒体对某项议程的重视或淡化又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媒体的受众定位、编辑方针、地域性以及传播环境等等,决定了媒体会选择哪些信息放在议程上面,哪些议程又是重要议程。即便所有媒体都忠实地记录每天发生的重要事件,但也各有侧重,各有所言,并非千报一面,众口一词。身处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时代中的人们,面对多元社会下发生的种种事件,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声音”引导,便会无所适从,而整个社会也会因为各种意识形态的争斗而变得支离破碎。2004年7月10日,北京遭受到了23年以来持续时间最长、降雨强度最大的暴雨袭击,城市交通瘫痪。央视、东方卫视等主流媒体加重了对城市排水系统、政府应急措施等问题的报道量,基本的灾情报道却无形中被置于次要议程上。当灾害来临时,媒体并没有调动报道资源进行及时跟踪,民众无法及时了解灾情进行应对。媒体议程与民众的价值观发生偏离,忘却了自身作为政府与市民、社会各部门之间信息媒介的职责,犯下了本末倒置的错误。由此可见,媒体尤其需要注意对议程的选择,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基本职能,在传播过程中有效地传达“确定性”的意义,使受众在媒体的指引下对议程进行广泛讨论之后,形成有利于主流意识形态的态度,并以此影响受众的行为,以正确、积极的舆论导向促进社会进步。
走向互动:媒体议程与社会变革
一个时期的社会变革往往给媒介提供了丰富的报道素材,而媒体借助报道也可以推动社会变革。在19世纪90年代的美国,出现了谴责贫富分化、控诉资本家只为满足个人贪欲不顾工人福利的运动,这场社会运动开启了多年后美国新闻界的“黑幕揭发”时代,以杂志为主体掀起了一股揭露丑闻、谴责腐败、呼唤正义与良心的运动,这就是著名的“掏粪运动”。这个时期的美国社会处于亟待变革的环境中,政界、商界以及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腐败现象威胁着这个国家的秩序,一时之间,有关政府和黑道的勾结、金融业的欺诈、药品和食物的掺假、街道上的卖淫等的揭露报道见诸各大报刊,美国民众对此反响热烈,媒体议程引发公众议程的重视;民众舆论进一步对政府纷纷责难,致使政府议程得到转变,美国社会也由此经历了一场“掏粪”改革。正是媒体通过无情而犀利的批判,促使了美国制度和社会的自我调节、改革,使之躲过一劫,变得更加稳定。 由此可见,媒体议程若能与舆论传播形成良好的互动,则能推动社会制度的稳定和发展,真正发挥“天下之公器”的作用。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以及SARS爆发所引发的民众对官员问责制的讨论看来,我国媒体正与社会改革形成互动有利之势。2004年暑假,长沙的“宝马撞车”事件通过当地媒体的高度关注、网络舆论的蔓延、中央媒体的介入,引发了一场全社会从司法漏洞到道德底线的沸沸扬扬的大讨论。接着,“郎顾之争”把国有产权改革推上媒体议题,经济学者与实业家之间的言词碰撞成为人们几个月来最大的谈资。这场辩论到了后期,已不仅仅是停留在矛盾中心——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交易的操作争议,而上升到了司法程序。而无论其最后的结果如何,这场论争势必将对我国未来几年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思潮产生影响。2004年9月29日国资委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坚持国企改革方向 规范推进国企改制》一文,代表了政府对这场激烈交锋的回应。
媒体议程的法律与道德边界
媒体议程的设置虽然必须建立在基本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但这种议程对于舆论的引导却是受到了媒体“把关人”的控制。媒体通过对报道内容的选择、报道规模的把握和报道方式的灵活运用,不仅决定了社会公众“想什么”,而且很巧妙地激发了他们的情感,诱导了他们的行为。因此,媒体对公众议程的导向,应当注意控制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之内。 首先,媒体不能为了“伸张正义”而替代法律来进行审判。近年来,常有传媒在报道诉讼案件时凌驾于审判机关之上,进行“新闻审判”,过早对案件诉讼结果下结论,影响了审判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有媒体对新闻事实细节“着墨”过多,煽动公众情绪,影响了事件的最终结果。1997年公安局长张金柱撞人事件,因为媒体触目惊心的“生动”报道和对受害家属的“同情”报道,引发民愤,最终致使张金柱由应判15年而变成被判死刑。另外,媒体更不能僭越法律程序,以“揭丑”而伤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2003年5月29日,BBC记者吉利根报道布莱尔政府为了发动对伊战争,夸大了伊拉克生化武器的威胁。其实,吉利根的报道是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核实之前所下的结论,报道对英国政府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并使情报来源人凯利身份暴露,导致其不堪压力而自杀。这很好地说明了媒体在报道时,应当崇尚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不能为了“掏粪”而“泼粪”,泛道德角度上的理直气壮的原罪式质问,不能替代基于事实的采访调查。① 其次,媒体也不能过于追求公众知情权而侵犯他人隐私,有违道德。比如,媒体以“炒作”方式报道事件,可能会伤及当事人的利益。2002年北京媒体追捧“五胞胎”出生事件后,南方某媒体披露出“五胞胎”为长期服用药物的结果而非自然受孕。由于北京媒体之前超大规模的报道方式,结果使“五胞胎”一家在事实真相披露之后陷入了更加尴尬的处境。又如,有些媒体打着公众知情权的口号,在莫须有的情况下,捕风捉影,任意对公众人物乃至普通百姓进行舆论拷问。2002年中国媒体对于高枫死因的种种推测和对其私生活的风传,完全丧失了对公众人物的有限隐私权的起码尊重,实则是对于个人隐私的一种“集体偷窥”,而媒体也被沦为满足公众好奇心的工具。② 还有些媒体选择议题不慎,忽视了应有的道德底线。2004年央视某栏目在报道俄罗斯人质事件时,竟以人质危机死亡人数进行有奖竞猜。总之,如果媒体超越了基本的事实界限,则不但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还有可能对公众事件矫枉过正,妨碍社会制度的有序进程。 有学者说 :媒介对舆论的引导实在是一种主观意志附着于客观事实的产物。③诚如斯言!媒体之于社会,运用得当则犹如一面明镜,可资参鉴 ;运用不当,则不但不能为社会“纠偏纠错”,而且还兴风作浪,滋扰是非。媒体议程与社会变革的互动,理应遵循传播规律,形成良性氛围,才能最好地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
注释: ① 章敬平:《媒体为什么要扒粪?》,《南风窗》,2003年11月2日 ② 顾红梅:《新闻报道中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新闻与传播》,2003年3月 ③ 蔡雯:《理智与情感间的困惑——从“五胞胎”新闻看媒介的舆论引导》,《新闻记者》,2002年5月
(作者单位:湖南商业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