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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新闻伦理问题
2007-04-25 15:03:00 作者: 来源:

  ●  赵  洁

  道德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反映了人们之间的生产、生活和交往方式。因此,考察新闻伦理关系,就不能离开社会交往的实践。网络传播中的新闻伦理问题正是这样,它是在人类迈入信息时代,电子信息网络成为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工具的一种,网络改变了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时,适应这种变化而出现的与传统传播方式不同的新闻伦理问题。简单地说网络新闻伦理就是信息的传播者与受传者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而进行社会交往与传播活动时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是信息的传播者在网络传播中,依靠信念、习惯和社会舆论进行的一种自我约束,是出于自律的要求而规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它同样要求新闻传播者处理好新闻与事实、传播者与受众、新闻传播与社会利益等各个方面的关系。但是由于社会交往方式的变化,基于网络而构建的与传统传播方式不同的网络传播有它自己的特点与趋势,因而也带来了一些新闻伦理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网络传播的超地域性

  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使信息的传播出现了超地域的特征,网络传播为信息传受双方营造了一个极端自由的言论与信息传递的环境。信息高速公路已经失去了地域概念。那么,在网络传播中如何抵制垃圾信息、虚假新闻甚至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信息呢?网络上刊载的新闻,不同国家的人民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任意登陆网站浏览,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会对网络内容进行审查,但网络目前仍然是受控制最少的传播渠道。
  1、黄色信息。 由于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和社会制度不同,它对我国的危害尤其严重,因为色情信息在某些国家是合法的,而网络的国际化使在某国的合法色情信息服务能够无障碍地在世界范围内传播。
  2、恶意的政治信息。世界上存在着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过去由于自然屏障的存在,一些恶意的政治信息多数不能直接侵入他国,而在电子网络四通八达的情况下,天然屏障的屏蔽作用已经消失。
  3、文化霸权主义。由于计算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和某些西方发达国家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相对普及,英语是电子文本的主要语言,这就给某些西方文化霸权主义者可趁之机,他们利用网络传播的超地域性倾销自己的文化,力图抹杀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传播内容的地域性与信息传播方式(网络传播)的超地域性的矛盾加剧了国家、地区间道德与文化的冲突,增大了维护国家观念、共同价值观的难度。目前,对非英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来说,使用互联网更多的是接受信息,这意味着这些国家将比以往更多地受到国外特别是西方媒体和他们所传播的信息的影响。网络传播为个人制造假新闻和假信息提供着方便,在互联网上,信息传播可以自下而上,每个用户都可以制造信息,提供给网络向成千上万的用户传输,传输期间没有新闻审查和核实系统,而网络传播速度和范围都大大优于传统传播方式,其影响难以控制。

  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

  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习惯上默认上网者的网上行为属于通讯的范畴,而通讯——依据多数国家的法律——是通讯者个人的事情,责任自负。但是,实际上,由于电子公告板、在线交谈、新闻组、建立个人和团体主页、一对多电子邮件等等多种功能网络应用的出现,人们网络行为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个人通讯的范围,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在网络传播中社会性和国际性的影响更是巨大。网络行为的各责任主体——入网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站点、论坛主持人、网络社团、网络国际组织、政府网络管理机构等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不受约束的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也在某种程度上担当了过去传统传播方式下新闻工作者的角色。因为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些网络行为主体的行为自由度与其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有不协调的情况,这一矛盾已经导致了许多消极的结果,诸如假信息、不负责任信息和无聊信息的传播,网上谩骂与人身攻击等等,在这种环境下,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进行传播的传统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就可能会在电子空间中与网络媒体竞争之时丧失了应有的新闻伦理观念,竞相把一些原始的、未经验证的信息快速倾销给受众,让他们自己去消化,这同样是一种背离社会责任和既有新闻伦理的做法。

  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

  合理的个人隐私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当得到保证,同时,社会安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应该得到保证。在物理空间中,对多数人而言,工作和生活情况等整个生活面貌的细节是通过分散的方式保密的。信息社会由于互联网深深融入社会生活,人们会在网络上工作、娱乐、交往甚至发挥社会作用,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站点通常需要详细地记录其客户的行踪,同时由于网络信息收集的便利性,在网络上个人生活信息可以被全盘记录下来,如果这些信息不能被有限制地使用,个人隐私权将受到极大的侵犯。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但是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空间的一部分,在网络空间非法闯入私人空间和擅自披露他人隐私亦构成侵害隐私权。网络媒体侵害隐私与传统媒体侵害隐私构成的要件相同,都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不正当获得,披露他人隐私或非法侵入私人领域的行为。这就提出了新闻伦理建设的新问题:新闻媒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阅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如何协调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之间的平衡?
  在信息社会中,人的个体能力和人们“在一起”的群体感受将超越国家地区等地理因素而达到全新的水平。网络传播这种新型信息交流方式的出现将人类讯息的传播提升到一个新水平,过去被认为承担着“把关人”角色的新闻从业人员,现今面临着网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而传统传播方式面临挑战之时,新闻伦理建设正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课题。如何解决以上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当然不管在传统传播方式下还是在网络传播中,不论是网络媒体还是传统媒体,新闻伦理不仅仅是记者信条和伦理公约的简单陈述。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在传递信息的同时,必须谨守专业操守,承担理应肩负的公民责任。简言之,新闻伦理必须与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相结合,倘若新闻从业人员背离“公众受托人”的角色,或与社会期望产生对立,必将引发受众的质疑。  

  参考文献:
  ①R. T. 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M],华夏出版社, 1988
  ②乔岗编著,《网络化生存》[M],中国城市出版社, 1997
  ③理查德·A ·斯皮内洛著,刘钢译,《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8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第6期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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