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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的现实影响和发展对策
2007-04-25 15:02:00 作者: 来源:

  ●   赵宗禧

  2000年3月,在美国在线(AOL)工作的Justin Frankel以及另一名工程师Tom Pepper在网络上发布了全世界第一个P2P架构的档案交换软件Gnutella的原始码。受到当时网络泡沫化的震撼,当时社会大众不太注意这个新闻,或者也不太理解这件事多么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现在,P2P 这个字眼却几乎已经变成免费MP3与免费电影下载的代名词。
  P2P,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中译为对等互联或点对点技术。P2P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另外P2P在深度搜索、分布计算、协同工作等方面也大有用途。P2P技术的基本特点有几个:首先是分布式和去中心化,P2P本质上是一种分布式计算模型,整个P2P的应用功能分散在各个P2P节点(Peer)中完成;其次,在网络上,P2P采用叠加的方式,和底层的网络保持无关性  ;最后是对称性,P2P中每个节点既是客户端,也是服务器,功能的提供是对称的,这是P2P和传统的客户服务器模式的最大差别。
  基于P2P的以上特点,Napster让人们重新认识了P2P技术的威力,P2P技术也是通过Napster进入了大多数用户的视野,Napster的音乐文件交换功能是P2P的一个主要应用。P2P给互联网的分布、共享精神带来了无限的遐想,很多新的应用被开发出来,从目前的应用来看,主要集中在四大类型的应用:文件交换、集群计算、协同工作、搜索引擎。
  国内P2P的市场基本从2000年底开始逐步启动。目前,国内P2P的应用主要有两个方向:文件共享及协同工作,文件共享包括了部分的搜索功能,集群计算在国内目前还未开始。在基于P2P技术进行文件共享方面,国内有多家公司已经推出了自己的产品,目前主要的几款中文P2P软件有Workslink、Ezpeer、Jelawat、Vagaa、Maze等。
  2005年10月,正在急速奔跑的eDonkey(电驴)突然来了一个急转弯。作为全球流量最大的P2P网络——电驴因盗用版权而受到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的指控,宣布将正式关闭。P2P备受争议无外乎以下三点原因: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对淫秽色情的传播、对带宽的无穷吞食。事实上技术发展、言论自由、著作专属权利的交互激荡下,势必形成平衡的力量,未来适应网络发展的著作权法也将由此应运而生。如何建立共赢和谐的网络新秩序成为各方参与者的共同心愿。
  其实,建立网络新秩序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P2P是一种重叠网结构在互联网上。目前可管理的IP网和未来的NGN采用集中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管理P2P的需求。需要发展新的分布式的管理系统。
  另外,P2P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诚信安全的网络环境,为此实名制是必须的。目前IPv4网络由于IP地址不够,大量使用私有地址和网络地址变换器NAT,隐藏了使用者真实身份,不利于网络安全。IPv6将有可能为P2P提供这种环境。在我国的CNGI(IPv6)网上建立诚信安全的P2P环境,发展大规模P2P应用和智能节点重叠网分布管理系统研究有重要意义。P2P的健康发展还需要运营者和用户共同努力建立新秩序。
  但能够保证P2P技术顺畅发展的重中之重是建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网络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保护是一个国际话题,正因为如此,早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包括国际组织和世界各个主要国家都加强了对互联网法律的研究。美国、欧盟、日本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先后相应地推出了关于互联网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其实我国的政府、行业协会、互联网企业一刻都没有放松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一直在总结成功经验和吸取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努力着。
  从政府层面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护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先后颁布,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出台都将会为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提供依据,从而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
  从行业协会层面看,早在2002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就发布了自律公约,并于2004年底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删除了大量的违法不良网络信息,净化了网络环境。随着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日益加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及时成立了版权联盟,为了推动行业自律,加强网络环境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保护意识,联盟对外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版权自律公约。
  从企业层面来看,国内的互联网公司也大都积极设立了专业的法务部门来建立和处理本公司的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和事务,例如腾讯公司专利部的组成人员中就既包括海归也包括本土专业人士;再例如百度在尊重网络知识产权上也有着一套值得学习的制度:百度针对自己的主营搜索业务建立了日常监控体系,具体分为后台审核过滤和前台巡视审查;为了确保百度影吧的合法性,百度对片源商实行合法的保护,同时要求他们提供严格的资质,对他们的任何资质都要进一步审查;百度建立了一套有效的信息通报渠道,并组织专人24小时进行答复。对举报的不良信息,确保在15分钟内予以处理,对移除链接的请求速度竟然能够控制在25分钟之内,这些都体现了国内互联网企业并不缺乏网络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意识,并且一直在默默地实践着。
  尽管P2P应用还存在管理、安全、运营模式、知识产权和政策法规等问题,但是它对未来网络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而这些问题也是目前正在研究解决的热点问题,蕴藏着巨大商机。对于运营商而言,根本问题是如何应对互联网运营模式的挑战,探讨如何建立新的产业链和运营体制,包括以公共事业方式提供服务等。

  参考文献:
  ①吴伟光:《Peer to Peer 技术对版权法的挑战与对策》, 《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
  ②高卢麟:《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保护》, http://www.cnnic.net.cn/resource /daily/ 2003-11/6.pdf
  ③张睿元:《档案分享软件业者与娱乐工业的战争——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Grokster案判决》, http://www.nii.org.tw/arti_content.asp?id=12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第6期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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