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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纸馅包子”事件看虚假新闻的防范
时间:2007-11-13 16:52:00  作者:;  来源:

  ●  陈洪波

  “纸馅包子”事件是近年来诸多新闻不正之风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缺失

  虽然事件主角訾北佳不是一名在编的媒体员工,但是在我国目前特有的事业格局里,这种不在编、也不拥有国家新闻总署印制的记者证的“编外记者”不在少数,这也是国家短期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是否具有合法新闻工作者身份不应当成为我们讨论这个事件的前提。凡是在新闻媒体里从事新闻采访工作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
  我国在1991年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上就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于1994年作了修订。该准则明确地要求新闻工作者要恪守真实性原则,但是,现在新闻界做假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

  新闻事业发展与人事制度的失衡

  由于新闻事业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新闻界人事制度改革速度,滞后的人事体制使得用人单位在解决新闻人才紧缺的时候“广开门路”,“灵活用人”,这就为新闻造假提供了温床。其危害在于,首先,客观上增加了管理和监督的难度,由于没有经过统一的招聘、考核、培训,难保进来的人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正派。其次,用人制度上的不平等,直接导致了薪酬待遇的不平等。很多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待遇比正式职工差,他们工资低,收入往往和发稿量挂钩。这类新闻从业人员花精力最大的就是想怎么出大稿、出猛料,以求“业绩出众”而换取收入、工作环境的稳定。为了所谓的“可读性”、“爆炸性”而牺牲了新闻真实性原则。

  新闻专业主义让位于“眼球经济”

  在激烈的新闻大战中,传媒为了追逐报道热点新闻,获取“眼球经济”,竞争已经到了白热化的地步。经济效益是传媒所追求的目标这个无可厚非,但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不顾社会效益、不顾新闻职业道德,那新闻就丧失了作为“社会公器”的重要意义,也背离了新闻专业主义的原则。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由于我国还没有新闻法,使得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在进行新闻采访、编辑、审查、播出等业务环节时无法可依。而德国、瑞典、丹麦已经颁发专门的《新闻法》,将新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监督。新闻法的出台不仅仅保障记者和媒体的权益,更是约束新闻从业人员、媒体机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有力手段。
  为了从根本源头上消除虚假新闻,净化新闻环境,增强媒体的公信力,作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引入法治观念
  新闻活动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都应该置于法律的监督管理下,不能因为新闻活动的所谓特殊性就网开一面。尽快出台新闻法,用法律的手段来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无疑是最迫在眉睫的。
  2.规范用人制度
  新闻事业的飞速发展和用人机制的失衡将导致人员管理的混乱,为了保证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和职业操守,必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就业环境,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打破身份限制,实行同薪同酬。
  3.加强自律与他律
  我国在1991年就有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3年就出台了《关于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也早已试行,除此之外,各媒体主要依靠自行制定的规范来要自律。新闻界不缺乏自律文件,根本来说,是缺乏自律的执行性,可操作性。由于缺乏监督,媒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弊病无法根治,所以出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了。媒体要防范虚假新闻,笔者认为有三个方法。首先,用奖惩机制加强编辑、记者的管理,将虚假新闻扼杀在摇篮之中;其次,发动群众,加强媒体与外界的沟通,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将媒体自律变为他律;最后,建立媒体信用等级,鼓励市民、其他媒体相互监督、评议,举报虚假新闻,并将诚信等级与相关领导的业绩挂钩。

  参考文献:
  ①陈徇:《重视新闻职业道德体系的构建》[J],《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6期
  ②周永萍:《从造假新闻看新闻职业道德缺失》[J],《媒介研究》,2005第9期
  ③刘楚平:《“注意力经济”与新闻洞察力之效应》[J],《采写编》,2003第5期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学院新闻传播系)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9月下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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