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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记者的政府信息获知权

——从国内首例记者诉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案说起
2006-10-24 14:29:53
   
 

  ●  荣肖磊 张军民

  近日,解放日报记者起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信息不公开一案的行政诉讼以原告撤诉而悄然退场,国内首例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的案件至此告终。然而,此案留给业内人士的思索刚刚开始。

  语境的变化使信息获知矛盾突出

  随着报业市场化的深入,记者的角色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记者在各政府部门获得一些信息相对容易,因为报社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政府部门的工作往往需要媒体来报道和宣传。现在由于媒体市场化的因素,媒体记者越来越多地站在受众的角度来报道政府的行为,报道模式从原来的简单的的成绩报道,转换为关注民生的深层次思考,更多的批评性、建议性、监督性的报道涌现出来。语境的变化,使得原本稳定的信息传递渠道出现了一些变化。记者状告上海市规划管理局,是这种背景下的必然。
  在这次事件中,解放日报记者不能以新闻记者的身份,而只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来争取政府信息的获知,这不能不说是对“无冕之王”地位的极大讽刺。虽然“无冕之王”是西方新闻学对于记者地位的夸张说法,但确实应给记者比普通公众稍高的获知权。以向公众传播政府信息为职责的记者,其获知权的受保护程度,在相当程度上也决定着公众知情权的大小。记者的政府信息获知权是实现其职责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的传播属性

  拉斯韦尔是美国系统研究政治传播的第一人。1948年,他在《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中,明确地提出当政府在传播过程中担当传播主体的角色,要达到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这一效果时,它就必须重点考虑其中的两个环节,即传播什么和通过什么渠道传播。前者就是对于政府信息的选择,而后者则是对政府信息传播的途径的选择。
  政府信息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具有其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关依法行使职能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在社会信息化的构成中,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消费者和发布者。
  繁多的政府信息对不同受众而言,有着不同的价值。通过新闻媒介来向公众传递信息是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媒体记者的角色是根据其本人的经验和价值判断选择最有价值的信息传播给受众。在这个过程中,海量的政府信息就成为了记者重要的新闻源。
  从传播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政府信息的属性归为三类。一是职权属性。政府处于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管理地位,使得政府信息具有了职权的色彩。这也是政府在搜集信息、处理信息、掌控信息中主观能动性的体现。城市规划部门所掌握的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信息,是和它的职能分不开的。二是公众属性。公众有权通过任何媒介知悉可能影响自己生活和做出理性选择的各种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对政府信息的知悉是公众知情权最本质的内容。三是透明属性。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和公众相关的政府信息应该公开透明,任何公民通过一定的途径都能获得。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应该公开,不仅是结果公开,更要过程公开。
  由于政府信息的特殊属性,我国各级政府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有关信息公开的法规。特别是在出现了非典、松花江污染等一系列事件之后,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相继出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新规中,如河北、湖北、广州、杭州等省市的规章均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里体现了由“法无准许即禁止”到“法无禁止即公开”的转变,从单项的信息公开到整体的信息公开的转变。政府公开信息逐渐成为一项义务,拒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记者获知权的依据和体系保障

  虽然党报、党刊是社会主流话语掌控者,但市场需要其和政府部门保持一种间离状态,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记者在这种情况下的获知权。
  一、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是宣传事业的重要指针。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来源日趋复杂,如何与时俱进始终掌握舆论控制的主动权,是新时期新闻宣传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传播学和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信息是人们做出判断的主要标准。如果政府信息不能通过有效的媒介与受众见面,那么其他的传播途径(如网络、短信、人际相传)就会占据主流。在这种情况下,“莫须有的事实一旦符合人们的愿望,就变成了谣言舆论”。 
  作为党报记者,有责任也有义务将正确的政府信息传达给受众。记者要“吃透两头”,要做党的耳目喉舌,没有政府信息获知的保证是不行的。在媒体与政府沟通渠道上,如果不赋予记者必要的获知权,那么很难想象在受众与政府之间能有高效、畅通的沟通。
  二、记者的获知权来源于社会守望者的职业责任,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对于信息选择中不利于公众的可能性。
  政府部门漠视知情权这一公民基本权利,对信息公开效果进行主观臆断而不公开相关信息,或是怠于行使职责,忽视公众的知情权,使信息处于不公开状态。这时给予记者获知权,可以说又对公众获知相关信息多了一层保障,况且这原本就在新闻自由本义之内。
  鉴于此,媒体在参与危机管理时,必须把管理机制和管理者置于更大的社会背景下考量,以满足公众知情权为前提,以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用真实客观、公正全面的新闻信息服务社会大众,恪尽社会守望者职责。
  三、应建立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解放日报的记者为获知到相关的政府信息,可谓煞费苦心,又是传真,又是挂号信,结果都吃了闭门羹。如果说是记者滥用获知权的话,那么被采访的部门当然可能选择不接受采访。当记者行使的是正常的法律法规赋予一个公民所应有的知情权时,政府部门的搪塞就是对权利的不尊重了。
  令人欣喜的是,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就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保障。河北省政府等多家政府部门曾经下文要求各有关单位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这个措施对于媒体和公众来说都是受益的。可是现实中,由于旧的观念的影响,以及记者获知权的不确定,使得一些部门新闻发言人的公信度受到怀疑。更有甚者,新闻发言人制度成了某些官员回避记者采访的借口,违背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初衷。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教授所言:“必须有一套好的信息公开制度辅以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否则,它有可能仅仅成为一种门面。”
  在有关新闻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于获知权的保障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中国司法》副总编刘武俊评论解放日报记者起诉上海规划管理局一案时认为,对于记者获知权的漠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可以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让行政部门接受司法审查。这也许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和思路吧。

  (作者单位:河北日报;清华大学)

 

  来源:青年记者2006年第18期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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