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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解放日报政法部记者马骋起诉上海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案被法院正式受理。媒体将这一事件称之为“国内首例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案件”,认为“最后的结果并不重要,关键是要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就在新闻界对此高调评价、跟进报道的时候,6月7日,马骋撤回起诉。
坦率地说,我们应当对同行起诉的勇气表示赞赏,也应该充分理解其从起诉到撤诉所走过的艰难心路以及面临的巨大压力,但我不同意“结果并不重要”的论断。恰恰相反,结果以及决定诉讼结果的过程才是我们应该深入探究的关键,如果媒体过分陶醉于“形式大于内容”的象征意义而忽略对诉讼的法理分析,就会掩盖许多现实中的尴尬,这些尴尬不解决,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利就不会得到真正的重视。
在我看来,这是一场悬疑颇多的诉讼并且很可能最终以记者败诉而告终。首先,马骋起诉的依据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的条款,即:“政府部门对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或者应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据该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政府信息” 。而此前,70岁的上海市民董铭就进行过相同的诉讼并败诉。从诉讼主体角度分析,这起“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第一案”显然是新闻人一相情愿的误读,因为马骋的起诉是以公民的身份完成的,记者实施职务行为受阻却只能以公民身份主张知情权,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尴尬、无奈的举措。
新闻界无法回避的尴尬现实是:记者寻求新闻采访权的司法救济目前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拿《行政诉讼法》来说,它只规定了对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诉讼,而获取政府信息是一种知情权,对知情权的侵犯是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内也没有针对保护记者采访权的相关规定。
早在两年前,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就表示:“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随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三级新闻发言人制度也已基本完成布局。从目前情况看,这些举措在有些政府部门执行得较好,在有些政府部门那里则成了摆设。拿信息公开来说,上海市规划局2005年度信息公开年报表明:该局接到的受理信息公开申请722件,其中,“否决公开”的比率高达74%。一般来说,除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类信息外,公共信息都应该公开,而动辄以“国家秘密”为借口拒绝信息公开绝非独此一家的个别现象。拒绝信息公开的背后是什么?是政务不公开、是特权政府、法规权力化思维在作祟。
同样与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大势背道而驰的,是一些地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个人化、权力化、随意化。笔者不止一次听同行抱怨,说一些政府部门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后,反而比没实行前更难采访了,因为绝大多数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是一把手,如此信息统一发布,搞得原来一些本应接受记者正常采访的处室开始“收声”,而“新闻发言官们”则根本没有时间和兴趣定期向媒体发布消息。
对这些怪现象,目前仍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和外部监督机制。
实际上,和信息公开一样,新闻发言人不是人,而是一种制度。国际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已相当普遍,如英国出台的《政府行为守则》对政府信息公开做出了相应规定;欧盟是通过欧盟指令的行式逐步形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则。为了保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高效运行,绝大多数政府行政部门都设有专门的机构。
在国内,尽快建立《信息公开法》的呼吁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因为只有立法后,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才将不再是被赐予的,公民的知情权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落实和尊重。但如果我们仅仅等待立法而忽视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定的制度创新,则建立“阳光政府”的努力就会在等待中失速。
信息公开首先应该是向记者公开。因为公民参政议政的基础是知政,新闻媒体进行大众传播是公民知政的最有效最迅捷的方式。试想,如果一个政府部门事关公众利益的信息只对公民个体进行公开而不对新闻记者公开,那么这种公开本身就会造成大量的重复劳动,既不明智,更不经济。如果不能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机构和信息公开官员,那么公民以及担负行使公民知情权的记者了解信息的过程必然会不断遭遇“否决”、遭遇“踢皮球”。
实际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相关规定的制度创新大有文章可做。既然一些地方能够为加强舆论监督出台相关规定,那么为什么不能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加入针对采访权的相关条款?而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建议极具可操作性也非常必要。
如果有一天,一些有勇气、有胆识的地市带头“吃螃蟹”,在其《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新闻记者对公共信息获取的权利规范,那么“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第一案”才会有可能真正到来,那些做信息公开表面化文章的部门才会对记者的新闻采访权真正重视起来,记者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法理悬疑才会豁然开朗。
(作者为齐鲁晚报·生活日报副总编辑)
来源:青年记者2006年第1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