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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的表达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时间:2008-04-08 16:03:00  作者:;  来源:

  ●  冯玉军

  法治是人类文明之树上的一个硕果。就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来说,法治所蕴涵的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与自由、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等价值理念,将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程序正义和权利救济等诸方面的制度设计展现出来,从而实现“良法之治”。而在这一伟大的实践进程中,保障人民的表达权、鼓励新闻批评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和重要环节。
  所谓人民的表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形式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参政议政而不受他人或组织的非法干涉、限制以及侵犯的基本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创造性地提出要保障人民“表达权”,是认真应对新时期社会多种矛盾凸显的复杂局面、建构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是有效防止公共权力滥用,全面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第一,表达权是和谐社会公民的重要权利,是构建民主参与的公民社会的基石。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国民收入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而与此同时,各种在改革中积累起来的矛盾和问题也涌现出来,人们需要有意见上达、情况反映甚至发泄情绪的出口。对此,我国宪法分条列举了多项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加以保证。
  第二,表达权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方面。就行政和司法而言,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各个环节中体现法律对公民人格和尊严的尊重。历史反复证明,越是人民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之后形成的法律,就越能够被遵守。越是合乎民心、尊重民意的政令决策,就越能够得到人民的拥护。
  第三,表达权是民主制度的根本标志,是有效防止公共权力滥用,全面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民主政治必须使政治事务公开化、透明化,使公民在充分了解情况的条件下做出他们的决策。如果公民没有得到充分、正确、全面的信息,或者没有表达自己观点意见的机会,也就没有“充分知情的民主”。反过来说,表达权又是公民参与社会决策过程、有效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前提条件。公民没有表达权或者表达自由受到不应有的限制,有组织的统治权的滥用对个人尊严造成的侵犯就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俗话说:“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没有表达权,人们就不可能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提出意见和批评,也就不可能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而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将有助于政府启动内部监督机制,维持和促进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律意识,从而对权力滥用起到一定的制约、遏制作用。
  同时,国家保障人民的表达权,还可以促进社会不同群体之间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关系。如果公众多元利益诉求和民主表达权受到压制,那么,必然会损害社会的诚信度并危及社会稳定。反之,将产生很好的社会效果,增强社会的凝聚力。
  所谓批评性报道,大都是针对影响较大、典型性较强的错误行为或社会问题而做出的新闻报道,其目的在于通过批评错误、剖析引发错误的根源,归结出教训,并由此提出相应要求,以此警示所属部门及有关人员。实践中,报章杂志、广播电视中大部分的批评性报道是针对政府以及公务员行为的。应该说,行为有合法的也就有违法的,社会有光明也就有黑暗,问题有出现也就有揭露和解决,因此,批评性报道是新闻报道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类型。就像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社会调查》等节目以及《南方周末》、《财经》杂志,在改革风起云涌的非凡岁月里,以其鲜明的批评性报道风格赢得了业界的赞誉,获得广大读者观众的高度评价。但是,就在这个时候,就有官员提出“稳定压倒一切”,“过分揭盖子,就可能导致掀盘子”,还有个别政府机构和官员对批评性报道发起诉讼,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为幌子来维护政府不受批评的无上权威。言之凿凿,貌似有理。但如果真的按照这种思路进行新闻报道,就会发现,这是以违背新闻报道的真实原则为代价的,是以鼓励欺上瞒下、谎报政绩为代价的。具体到对政府能不能够进行批评性报道,应不应该进行批评性报道?答案其实是很清楚的。我们的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服务的内容、水平的高低、态度的好坏都应该通过媒体的信息传递让人民知道。即使有些批评性报道略有失实之处、言重之处,只要其基本报道事实无误,没有明显的恶意,也不应该被政府横加干预(停止报刊发行、强迫报道者离岗等)。
  196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曾确立了媒体在对政府官员行为进行报道的实际恶意原则:“我们相信,宪法保障要求这样一种联邦规则:禁止政府官员因指向他的公务行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而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其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实有恶意,即:对方知道陈述为虚假而故意为之或者玩忽放任,根本不在乎真假与否。”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媒体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减轻了媒体的责任,更有利于言论和观点的自由表达。在涉及公众人物和政府公共事务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媒体不必再为报道过程中的疏忽和过失承担责任。毕竟,任何人都会相信,媒体也是可能犯错误的。因此,我们认为,在中国应该确立以保护媒体的言论出版自由为主,并规定批评性报道侵权纠纷的原告就媒体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应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要求媒体证明自己发表的内容经过了正常的新闻业务流程,并非“轻率予以发表”,这时候一旦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恶意的存在,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上,批评性报道作为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一种手段,是新闻工作者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它对各种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的目的只有一个:“兴利除弊,为百姓说话,为政府帮忙,构建一个和谐幸福的社会。”它只要坚守实事求是的报道原则,科学分析、全面报道、重视反馈意见,就不仅不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局面,反而更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大业。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建设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的表达权,建立群众参政议政的宪政机制,鼓励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不断完善表达权受到侵害时法律和政治的救济途径,正确理解和处理一般新闻侵权和批评性报道对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作用,必将极大地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3月上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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