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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记者站的违规现象很多已经上升到违法的层面上来了。这些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在: 1.借宣传之名索取好处 笔者曾经和某报社驻江西记者站站长就人员招聘问题做过一次长谈。该站长毫不隐讳地告诉笔者,他们招人非常不喜欢应届毕业生,尤其是新闻专业的科班毕业生。原因是新闻专业应届毕业生虽然文字功底不错,但是胆子小,不懂人情事故。他们记者站主要是和企业打交道,需要能说服企业在自己的报纸上做宣传,收取一定的宣传费。新闻出版总署一再明令不准搞有偿新闻,但是到了这些基层记者站这里,有偿新闻几乎就是收入的主要来源。 2.以批评相要挟扩大发行或胁迫企业刊登广告 现在某些记者站的做法是,对订阅大户或广告大户的负面报道一律压住不发 ;而对一些已经刊登了负面报道的单位个人,只要增加订数或投放广告,后续报道就立刻消失,以后还可能会设法消除影响。于是经常可以看到一个不大的单位一份报纸订三五百份或者是一些群众关心的恶性事件报纸在报道一次后就没了下文。受制于这样的经济利益驱使,媒体的客观公正立场可谓荡然无存。 3.假“曝光”之手敲诈勒索 2006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中国食品质量报》等4家报社记者站记者以新闻报道为名向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或诈骗财物的违法违规活动。这4起案情虽互不关联,案发时间也有早有晚,却有一些相通之处。即首先是记者站获得企业的违法违规证据,然后告知企业,进而视其情况通告企业的地方行政领导和行业主管领导,在新闻曝光的压力下,企业一般会“主动”提出“辛苦费”或“广告支持”的试探,有时甚至是地方领导亲自出面跟记者做此类交涉。 事实上,某些地方记者站与地方企业之间一直悄然运行着类似的潜规则,在这条潜规则下,媒体出卖公权,企业花钱赎买,公共利益受损。可以说,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记者站的问题已经由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向违法行为转变、由被动收取好处向主动设套明码标价转变、由普通记者向记者站负责人转变、由个人行为向集体行为演变。① 这“四个转变”的发生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其中有太多的利益驱使在里面。笔者认为,有两个因素是最不能忽视的: 1.“自负盈亏”之下的经营压力 目前,一些报社在经营上遇到很大困难,为了达到创收目标,就把经济效益作为对记者站的主要考核标准,只要记者站能把钱拿来,不出大的差错,就允许记者站任意搞创收,甚至肆意建立一些没有经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的记者站。比如新闻出版总署通报的四家报社之一中华工商时报社2003年4月就与其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怀虎签订“广告经营承包协议”,由孟怀虎负责承包15个广告版面,完成税前纯利40万元。为了规避政策,报社此前还擅自设立“中华工商时报浙江新闻中心”,违规从事新闻采编、报刊发行和广告经营活动。记者站负责人,上要对报社负责,承包广告发行任务,经济收入是硬指标,下要管理招聘人员,招聘人员有可能各怀心思,稍有不慎,就可能出“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领导层本身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整个记者站内部又缺少规范的监督机制,集体性违规行为就很难避免。 2.人事管理混乱 在创收的压力下,随意聘用人员是很多记者站的普遍做法。去年查处的四起记者站敲诈勒索案件中,《中国食品质量报》社就是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四川记者站,并于2005年7月任命刑满释放人员汪启明为该非法记者站的副站长,在四川非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汪启明又私自雇用记者站临时人员采用诱使犯罪的方法获得企业违法证据,然后对企业主进行要挟。 人事管理可谓是记者站管理的关键,一定要慎选人。本来一般管理应该是制度第一,选人第二,但是因为记者站具有“散、少、远”的特点,只能选人第一,制度第二。②记者站要管好就只能靠选好人,这个人自觉、自律、慎独。人民日报副总编辑梁衡根据多年经验认为: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办法、措施,对只有一人、几人的记者站几乎都等于零。他只要想干、敢干什么,就能干什么。什么制度都不如选一个可靠、本分、自觉的人。 注释: ①陈力丹、陈俊妮:《由记者站站长涉嫌敲诈看问题的演变》,《青年记者》,2006年第21期,第38页 ②梁衡:《关于记者站建设的几个问题》,《今传媒》,2006年第1期,第50页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系)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第8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