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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是《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补充性规定,主要针对当前记者站人员管理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记者证、记者站两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记者站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据更加明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纸出版单位管理职能划分更加清晰,管理及处罚手段更具操作性。 应该说,自2006年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专项工作开展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对记者站的管理明显加强,情况明显好转。例如,在记者站管理方面,全国好的典型层出不穷,如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为坚决贯彻《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从严治社,集中精力办报,加强新闻队伍建设,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人民日报曾规定:人民日报驻各地记者站人员不得拉广告,不得开办经营性公司,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对已有的少量经营活动的遗留问题,将尽快处理好善后事宜,并向社会公布了监督电话。 但个别记者站违纪违法现象仍然是不争的事实。 从2003年以来,全国已经清理整顿和关闭了一批不符合规定的记者站,所以记者违法乱纪的行为大大减少,但仍有些媒体通过设立发行站、联络处、办事处等方式,违规开展经营活动。而下达创收任务,往往成为报社缓解经营压力的一方“妙计”。 对一部分记者站个人违规行为的产生,如果究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往往源于报社人事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一些报社没有切实落实国家关于记者站和新闻采编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未能切实履行人员管理职责,有的在给新闻采编人员下达经营创收任务的同时,还让记者站从事报纸发行、办企业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从现实来看,报社下达创收任务,还往往成为个别记者站记者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正当理由”。在创收任务的重压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加之个别记者站的记者缺乏职业道德,又远离报社本部的管理和约束,借着报社下达的经营任务,他们的违纪违规活动也在“升级”,个别人甚至走上了新闻敲诈等违法犯罪的道路。2004年《中国新闻周刊》揭露的湖北黄冈某晚报形成的报社领导——记者——受要挟单位“媒体腐败链”、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的集体行为,就是一个有代表性的不好的典型。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在这个案件中违法记者的话,的确有很多值得我们去思索的问题。有的记者说,面对报社制定的创收任务,只有社会资源比较丰富的老总和少数老记者,才能按正常的关系渠道,通过广告和发行完成任务。其他人要完成创收任务,拿到应得的工资,别无他法,只有敲诈勒索一途,而且在2003年年初那次集体行动后,这在报社内部已成为公开鼓励的手段了。有的记者说,钱来得快,任务完成得好,老总表扬,再加上过程之中凌驾于人的权力感,让人产生了一种兴奋、刹不住车又深感不会长久的复杂心理。应该说,对违法记者的行为,其报社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报社对记者站人员的管理要求执行不力,管理措施弱化或管理不到位,个别报社的人员管理制度甚至形同虚设,更没有对这些制度的执行形成监督机制。所有这些,无形中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的蔓延。 国家有关部门禁止记者站从事经营活动,只是一个开端,要从目前仍有记者站从事经营活动这一状况中,看到更为深刻的媒介运作机制建设方面的问题。如果这一深层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所有关于记者站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宣传、管理和教育,往往是“治标之术”。 当违纪行为内化为人的一种自然行为进而变成违法行为后,所有关于如何规范制度的约束都会变得苍白无力,其实症结还是在媒体的生存之道上。用职业社会学的观点来看,一个行业的自律,是这个行业迈向专业化的重要标志之一。诚然,对记者违背职业准则的违纪违法行为,我们需要更规范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职业规范 ;但是如果拘泥于这个层次的改进工作,结果可能是治标不治本 ;只有把记者的行为不简单地看作个人行为,才能看到在这些行为背后起控制作用的媒体运作环境。因此,一些案件不仅敲响了提升记者职业素质的警钟,而且敲响了规范和引导媒体运作的警钟。 如何解决媒体生存与记者站今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矛盾?这是媒体在新闻改革中必须重视、急需研究的一个课题。媒体的市场化运作是大势所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让媒体遵循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则而不是以不择手段来维持生存状态,是一个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媒体应通过加大各方面经营的力度,彻底取消让记者站成为经营成员的念头。目前,一场重塑生存形态的传媒变革正在拉开序幕,在这个变革面前,成功的概率主要取决于媒体自身的变革和转型适应市场这两个变量。我们需要的是重新思考如何建设合理有效的媒体运作机制问题,这涉及到如何评估媒体发展能力、如何引导不良运作媒体转型为适合市场需要的媒体形态等。 (作者为安徽日报报业集团新闻研究所副所长)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第8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