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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事件背后的真实原因

2006-08-23 14:37:35
  文/ 金宏伟 
 

  前段时间,我社的记者报了一个选题,说是在一次刑法研讨会上,一位韩国学者谴责中国刑法缺少人道主义。其理由是,在中国,如果有人捡到一个孩子,抚养几天后又把孩子扔了,中国的司法机关并不会认定此人构成遗弃罪。记者说,他会后采访了这位韩国学者,了解到,在韩国,人们只要捡了孩子就必须抚养或妥善处理,否则就要被判遗弃罪。因此,他想写一篇报道,呼吁立法者尽快弥补韩国学者提出的立法疏漏。
  对于记者的这个选题,我有些怀疑。因为根据常识,韩国一定有自顾不暇的穷人,如果这些人捡到了孩子却无力抚养,他们怎么办?难道韩国强制这些人必须抚养弃婴,否则就认定他们涉嫌遗弃罪吗?这似乎有些强人所难,于是我让记者再与那位韩国学者联系,咨询一下我的疑惑。记者带回来的答复是,在韩国,如果一个人捡到孩子却不想收养,可以送到民政部门、福利院等机构,这些机构必须接收被送来的孩子并尽到抚养责任,否则,该机构及其负责人就要负法律责任。
  问题的关键出现了。
  恰如那位韩国学者所言,在韩国,捡到孩子不想抚养,可以送到相关民政部门。而中国不同,在中国,普遍存在民政部门推说缺少资金而拒绝收养弃婴的现象。同时,中国有严格的弃婴收养制度,一个人如果想收养弃婴,必须接受民政部门一系列的收养资格认定与收养手续办理,一环出错,便无法合法收养弃婴。
  那么现在设想一下,如果一个自顾不暇的穷人捡到一个弃婴,而民政部门不接收,这个穷人怎么办?或者,一个富人捡到弃婴,想收养却因不符合收养资格而不能合法收养,这个富人怎么办?如果,这个穷人在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把孩子重新丢掉了,或者这个富人在无法合法抚养的情况下把孩子重新丢掉了,我们忍心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这两个人构成遗弃罪吗?
  我对这位记者说,这件事的实质是,我国的一些部门在某些理应由它们负责的方面没有尽到责任,也正是由于它们的推卸责任,导致普通人无法按照正常的伦理常识去行为处世。
  如这个“弃婴”案例。按照伦理,法律就应该规定相关部门必须收养,捡了孩子再扔的人就必须接受遗弃罪。可是呢?我们的法律放弃了对相关部门所必尽职责的规定,也放弃了对普通人所必尽职责的规定。这绝不是那位记者眼中的“立法疏漏”。
  由此,我对我们的记者说,做新闻一定不能简单地停留在伦理判断的层面,要学会寻求事件背后的真实原因。只有找到了真实的原因,记者的文章才可能真正对这个社会起到促进作用。否则,简单地认为“弃婴”案例是立法疏漏,错误地引导舆论,就很可能会造成对无辜普通人的不公。


文/ 金宏伟  (中国财富杂志社责任编辑)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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