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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是非谈

2007-01-24 13:38:14
   
 

  主持人:赵  金
  嘉  宾:蔡  骐  湖南师范大学文化与传播研究所所长
        傅  海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

  赵:两位好!
  回顾2006年的网络,“恶搞”成为一个热门的词语。从电影大片、流行音乐,明星名人以及经典传统文化, 网络恶搞似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据说,“恶搞”最初由日本游戏界传入台湾,再经由网络传到香港、继而全中国。它借助于网络无可比拟的自由传播性和民众参与性,形成了一种以爆笑、搞怪、恶作剧为主要特征的另类创作风格。

  “恶搞”是一种“青年亚文化”

  赵:“恶搞”风行于网上,每一件作品的点击率都很高,但是,媒体舆论中对它批评的声音还是多一些。
  傅:光明网曾经有一篇文章《莫让“恶搞”成时尚》,文章认为,“‘恶搞’是完全以颠覆的、滑稽的、莫名其妙的无厘头表达来解构所谓‘正常’,是历史虚无主义、文化虚无主义思潮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该文还举出了古典名著、标志性头像、主旋律影片、雷锋等被“恶搞”的例子。这里给“恶搞”戴上“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的帽子难免有失公正,有的“恶搞”确实有些过头,或许有“历史虚无”和“文化虚无”的成分,但要上升到“主义”的结论则还需斟酌;有的“恶搞”则是比较中性的,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幽默调侃的反映,比如关于对牛郎织女故事的一个“恶搞”漫画:牛郎因为没钱买房,王母娘娘不让他和织女结婚;他一气之下下海经商,后赚得百万资产,买了一辆鹊桥牌轿车去接织女。传统中牛郎织女的故事仍然具有它传统的涵义,这个改编后的故事是现代社会生活语境中的一个版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的社会生活现实,不能说这个改编就“虚无”了关于牛郎织女的传统文化。
  蔡:从文化角度来看,一个社会的文化除了其代表性的主流文化外,还存在着种种亚文化。主文化是在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文化,为社会普遍认同;亚文化是以主文化为参照的同一共生环境中的不同文化类型,是社会中辅助的、次要的、边缘的文化。主文化和亚文化都是隶属于文化这一大系统的子系统。 “恶搞文化”以“无厘头”的方式颠覆经典、张扬个性,事实上,它已汇集成一种独特的网络亚文化。大致来看,该文化的生产者大多是出生于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青年一代。故而,我们也可将恶搞文化界定为一种“青年亚文化”。
  赵:据我所知,青年亚文化研究是英国伯明翰学派早期最有影响力的研究之一,它认为,青少年中流行的亚文化构成了对体现中产阶级价值观的英国主流文化的一种象征形式的反抗。从现在网络恶搞的创作主体上看,恶搞者多是20岁上下的这一代人,他们的作品多是用一种非传统的文化方式,颠覆和愚弄老一辈的思想。从青年亚文化研究的视角来分析,该怎样理解这种“抵抗”?
  蔡:“抵抗”是亚文化研究的关键词之一。那么,青年亚文化抵抗的到底是什么呢?伯明翰学派的回答是:战后英国出现的诸多青年亚文化不是代际间的矛盾,而是对支配阶级和霸权的一种抵抗。亚文化代表着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特殊抵抗方式,是与他们生活状况之间的“想象性关系”。因而,伯明翰学派所阐述的最重要的亚文化研究方法之一,就是从权力和抗争与亚文化关联的角度来考察亚文化究竟是如何反抗主流文化并将其自身从主流文化中剥离出来,但同时也努力去适应主流文化的某些特定方面。
  耐人寻味的是,这种反霸权的意识形态同样体现在恶搞亚文化之中。以恶搞代表作《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为例。该作品的讽刺矛头直指《无极》中的文化霸权。众所周知,这部影片耗时3年、耗资3.4亿人民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然而,正是这样一部电影让不少走出电影院的观众大呼“上当”。如今的娱乐圈有一种怪现象:制作班底动辄以数千万甚至上亿人民币,来制造所谓的中国式大片。这样,有限的投资涌向几个文化寡头,以此打造所谓的宏大‘票房神话’,但这种‘资本集权’同时也催生了文化霸权。《无极》就是一个负面的例证。尽管影片沿袭了好莱坞式的华丽修辞,却无法让公众获得基本的价值认知。这部造价不菲的豪华影片逻辑混乱、台词滑稽,在影院里引出的只是阵阵哂笑。而恶搞这种类型的创作正是在模拟、戏仿和反讽的再编码中示以反抗。《馒头》以当代“圆环套圆环娱乐城”的血案为母题,批评、颠覆、移置和篡改了原作的语义。恶搞者在这种智力博弈的过程中,将个性张扬到极致。
  赵:其实,现在也有这样的观点,认为“恶搞”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现代社会给了年轻人太多的拘束与规范,年轻一代所受的无形压力比以前大,意志力却没有以往几代人强。诸多压力在年轻一代的心头潜藏下来,迫使他们找到一种最合适自己并且廉价、便捷的发泄方式。“恶搞”就是他们的选择——创意带来的震撼,娱乐带来的享受,颠覆传统带来的快感,受人追捧带来的满足感和自我实现带来的成就感,都使恶搞文化繁荣发展,并得到广泛流传。蔡教授,是不是这样?
  蔡:学者威利斯曾将列维·斯特劳斯的“异质同构”的概念移入亚文化分析中,为亚文化风格的分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工具。他研究了兴奋剂在嬉皮士文化中的地位,认为兴奋剂不是由于自身的药理作用而成为嬉皮士文化的中心,兴奋剂只是提供了一种途径,使得嬉皮士超越现实的障碍,进入“彼岸世界”,在那里享受思想和精神的自由。也就是说,兴奋剂所提供的潜在意义和嬉皮士所要达到的理想是一致的,兴奋剂使嬉皮士内在意义的实现成为可能。即兴奋剂与嬉皮士的文化理想之间存在着一种“异质同构”。毋庸讳言,恶搞短片与恶搞者的文化理想之间也架起了一座“异质同构”的桥梁。大致来讲,恶搞文化的生产者大多出生于20世纪70年代之后,随后向出生于70年代之前的人们扩散。这两代人之间有着不同的文化信念。胡戈曾指出,“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存在着文化冲突与文化代沟。比方说老一辈的人觉得一些老电影中的形象是不能改变的,但是年轻人就觉得这些电影只是一些文艺作品,形象就是虚拟的,可以拿来调侃。”正是这种“调侃”携同“个性”、“时尚”、“好玩”等当前年轻人的文化心态与恶搞文本之间结成“异质同构”。显然,恶搞短片在此充当了恶搞者的兴奋剂,使恶搞者从理性的“现实世界”进入到狂欢的“彼岸世界”。在那里,他们以各种形式的戏仿、滑稽改编、戏弄、贬低、亵渎、打诨来宣泄情感,张扬个性,并在恶搞的语境中反叛现实、寻求本我的认同。
  这种亚文化的抵抗主要体现在价值观、时尚、风格等方面,希望通过得到受众的认可与欢迎来实现所谓的符号民主。但回归到现实世界,无论是对于现实的政治秩序还是经济体制,它所能起的作用都很有限。比如,对《无极》恶搞也许会换来民众的会心一笑,但它决不可能冲击或改变中国的电影生产中所出现的追求大片的内在机制。因此,在这层意义上,恶搞文化所代表的是反抗,但只不过是一种象征与仪式的抗争。


  不能用新的文化独断去取代旧有的文化独断

  赵:据媒体报道,国家广电总局正在制定的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将正式出台。这个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为网络“恶搞”戴上了一个紧箍咒。该怎样看待这个规定?
  傅:我不赞成对个人视频资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制度的好处是可以使一些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个人视频资料无法获得广泛传播的途径。有一些视频资料违背公共道德比较容易界定,比如将演员葛优和赵本山“恶搞”成女人的图片,这种“变性”方式的“恶搞”很明显是对个人正常形象的诋毁,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德,这种视频资料可以不给其许可证而使其得不到广泛传播。同时许可证制度也存在缺点,许可证由政府的某个部门颁发,通常只有少数人参加审查,这就难以保证少数人审查的透明和公正,或者是他们的判断真正能够代表大多数公民的判断。另外,审查权力如果比较集中也容易滋生腐败,拿前段时间网上流传甚广的“恶搞”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举个假设性的例子,如果审查组中有一个成员和电影《无极》的导演关系较好,同时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创作者素不相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可能因领不到许可证从而胎死腹中。根据罗杰斯创新的扩散原理,《无极》的主创者自认为的“创新”在扩散过程中没有得到大多数观众的认同,恶搞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才可以大行其道,受到观众的热捧。《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犯了电影《无极》的正当权益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应当交由法律去解决,我们在这里没有必要断定它们谁是谁非。在传播层面,《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流行可以提示主创者在进行大众传播产品的创作时不要沉浸在自己单方面认同的“创新”的迷梦中,如何使自己的创新与观众的心灵实现有效对接,达致更加理想的传播效果是创作者应该认真思索和处理的问题,这也正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社会价值所在。
  赵:批评是人特有的认识行为,理性的批评值得提倡。但遗憾的是,在许多恶搞作品中,我们确实看不到理性的批评,更多的是刻薄的挖苦和个人情绪的放纵与宣泄。那您认为该如何规范这些不健康的“恶搞”行为呢?
  傅:我赞同依靠法律、道德等力量对个人视频资料实行传播之后的检查。正如中央外宣办网络局副局长彭波所言,有两条线不能突破 :一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道德底线不能突破;二是法律的红线不能突破。“恶搞”视频传播之后,将法律范围内的事情交给法律去裁决,道德范围内的事情交给道德去解决。如果现行法律在裁决网上“恶搞”视频资料方面存在盲区,那么紧要的事情是去完善相应的法律;如果社会道德在规范“恶搞”视频资料方面存在模糊混淆之处,那么就应该澄清相应的道德准则。
  赵:您的意思是,所有的“恶搞”作品皆可以得到展示,然后让公众(网民)的评判和舆论决定它们的“生死”。这对网民的媒介素养要求比较高啊。
  傅:是这样。传播之后的道德法律检查最大的缺点是不能“防患于未然”,不能将一些低劣庸俗的“恶搞”视频堵在“摇篮”里,但这可以通过传播后的检查来补救,并通过适度合理的处罚措施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比如如果社会道德认定让林黛玉穿上三点式的“恶搞”图片是庸俗下流的,制作者和转载的网站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网络管理部门就可以根据社会道德和公众的要求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比如规定如果再次制作类似的视频资料将会受到何种处罚等等,考虑到违背社会道德和相关规定的成本,相信下一个“薛宝钗”穿着三点式的图片应是难以出现了,如果仍有较多出现,可以通过相应地提高处罚的等级等办法来解决。
  赵:伏尔泰说过一句话:“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这个办法的优点就是公民个人拥有更大的传播自由度,因而也容易拥有更高的制作热情,也容易产出一些既有幽默解构又有一定启发意义的作品。
  傅:出版前检查的“许可证制度”和出版后的道德法律检查制度都有它们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两害相权取其轻”,现代文明国家多对出版物实行出版之后的检查而不是实行出版之前的审查。中国社会正在变得越来越进步和文明,对各种社会现象的包容度也正在提升,我们一方面对给社会产生消极影响的“恶搞”给予积极引导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多和“恶搞”制作者(主体应是部分年轻人)对话,进行换位思考,理解和包容他们一时的迷茫甚至错误(经历过很多世事的成年人回想自己的青年时代大概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吧)。反对恶搞者和恶搞制作者之间需要更多的对话和交流以弥合分歧,建立共识,正如罗杰斯所言,“良好交流需要的一个主要品德是摆脱情绪困扰的个人视点转而重申对方的观点,双方都应该努力理解对方而不是判断对方。”接受用“恶搞”这个词来表述一种追求滑稽幽默效果的解构本身就说明了这部分制作者的不成熟,本意并不一定是“恶”为何要在中性的“搞”字前加个“恶”字呢?“恶搞”的实质是对现存的各类文字、声音和图像等资料进行戏剧化的改编,类似于一个后现代的词汇——“戏仿”。“戏仿”(Parody)从意义上说,是戏谑性仿拟。“后现代作品中对传统文类(如神话、童话、侦探、言情、科幻等)或文本(各种经典作品,如莎剧)的借用既可能是对现代生活的解构,也可能是对这些文类和文本本身的解构”,所以也许可以换用别的词语来表述“恶搞”,比如“戏说”、“戏编”等等,甚至可以直接使用“戏仿”,这样可以面目温和一些,不至于在第一印象上就容易给人以负面冲击。
  赵:“恶搞”作为文化多元的一种表现,不拘泥于固有的文化价值理念,敢于表现自己的文化品性,张扬自己的文化性格,这并非坏事。问题在于,这种表现和张扬,在眼中充满自我的同时,还应看到社会大众,还应尊重主流的文化价值观,尊重他人的文化选择。否则,就是用新的文化独断去取代旧有的文化独断。更为重要的是,无论何种形式何种内容的“恶搞”,都必须遵守法律,不违反基本的社会公德,不超越公民道德的底线。
谢谢两位!

 

  观点链接:

  理论上说,强大的颠覆力意味着强大的创造力。但如果只是一场“大众的狂欢”,曲终人散,没有值得咀嚼的余味,那这样的颠覆也必然是短命的。
  ——郑元者(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
  对经典解构与颠覆的倾向不可等闲视之。对权威与传统的轻蔑、歪曲与亵渎,并和商业操作结盟,导致社会“恶搞”成风,是一种文化病象。
  ——温儒敏(北京大学中文系主任)
  对触犯法规的行为,可以事后处理,颁发许可证恐怕不是恰当的办法——这就如同有极少数人出门之后会去犯罪,会违反交通规则,但这不能导致出台人人出门要申请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徐友渔(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互联网已发展为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承担起维护和发展社会文明的义务。网络不可能脱离社会,网络上的道德水准从根本上说,有赖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
  ——何怀宏(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是网络使很多有才华的人崭露头角,这种创作的原动力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宽容甚至鼓励的态度。
  ——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第1期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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