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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职业精神 以自律求自由

2006-08-23 14:37:56
   
 

主持人:赵  金
嘉  宾:陈力丹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

  若没有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保证,传媒从业人员的腐败则不可避免

  赵:陈教授,您好!
  近些年,我国的新闻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新闻职业道德水准出现的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此,您在很多文章中提到,要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新闻职业精神、实现新闻专业化,甚至认为新闻职业化的程度会影响新闻传播业的进程。
  陈:我们的社会对记者们寄予的希望比任何国家都大,因而记者的形象、记者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职责,是否自觉遵循而不是由外在力量控制自己的职业行为,就成为社会瞩目的事情。我国的新闻传播业处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转折点上,能否顺利地走过这个转折点,进入市场后不走偏方向,确实要仰仗记者们的职业化程度。
  新中国的新闻传播业是从革命战争时期的党报党刊发展起来的,曾经在一个很长的时期里,传媒作为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运转,不被视为一种社会行业。现在,我国的新闻传媒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有所变化,虽然仍然负有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任务,但在经营上被视为文化企业。“利益驱动”一旦进入新闻传媒的工作体制中,必须要有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保证传媒能够真正代表公共利益,否则,传媒工作人员的腐败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新闻的传播每天每时都在发生着,不可能停顿下来。我们也不可能事先制定好完善的工作规则、明确职业精神的内涵,然后再让传媒进入市场。但是,随着传媒业的发展,及时使职业精神的教育和职业规范的制定跟进,则是能够做到的。

  通过职业理念的内化厘清职业角色,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较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

  赵:您曾列举了中国传媒近年在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方面缺失的15种表现,包括有偿新闻、受贿广告新闻或受贿无闻、采编人员从事经营和广告活动、“媒介事件”、免费看戏看比赛和免费旅游赶场拿红包、与企业合作主办新闻栏目或节目、“媒介审判”、侵犯著作权、侵犯公民隐私权、拒绝更正与答辩、不经当事人许可的偷拍偷录、炒作绯闻和犯罪新闻、虚假广告和庸俗广告、冷漠新闻等等。这些都是目前传媒界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一般说来,对于传媒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的控制有三种模式:受众控制、第三方控制、同行控制。您认为,进行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的教育,使记者内化自己的职业角色,是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长远之计。为什么?
  陈:从长远看,一种行业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其职业行为才需要更多的由外部控制而非来自内部的压力。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它的职业角色通过职业理念和精神的内化而形成,从而每个个体能够在从业的过程中自觉担当社会道义和服务公众的责任。例如教育界、医务界,其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就相当完善,并得到社会的认可。
  立足于同行控制,通过职业理念的内化厘清职业角色,为媒体的成长和新闻业的发展带来的好处是: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较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由于中国传媒的行业组织缺乏权威性,一些本来应该由行业自律解决的问题,现在是由有关的党政部门做出硬性的规定而解决的,例如禁止记者采访中偷拍偷录。这个问题本来在原则否定的前提下,应有一定的灵活性,现在变成了他律。他律越细,传媒的表达自由空间越小。为了避免较多的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
  就新闻传播业界而言,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对绝大多数新闻传播业的违法和违规行为都有禁止性要求。但通过别人来执法和监督,社会成本大到不可能。因而,进行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的教育,使记者内化自己的职业角色,才是长远之计。
  赵:那么,这个“内化自己的职业角色”具体指的是什么?新闻职业精神又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陈:我们传媒的工作人员认清自己的职业角色,首先要知道自己的位置在哪里,需要有基本的职业精神的底线。由于诱惑太多,一些记者不知道自己在追求什么、想干什么,缺少职业意识。其次,记者应确立传播是“分享”的信念,不能牺牲受众一方的利益来满足第三方、第四方的私利。最后,必须要把握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传媒和记者担负的是观察者、监测者的任务,而非参与者,切记不要把采访的权利、报道的权利、批评的权利变成“权力”。现在看,传媒工作人员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多数表现为传媒或记者的职业角色与利益的冲突。当职业权利变成了“权力”,同时又缺乏监督机制,就有可能成为行贿者的对象或敲诈别人的主体。
  对新闻传媒职业精神的要求,不同于政治权力对传媒的要求,也不同于市场经济行为对传媒的要求,这是一种服务行业的专业化意识,以及具体的一系列职业规范、评判标准。衡量职业精神的还有专业知识的积累、获取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专业资格的认可、彰显专业精神的范例、专业内部的自律等等。2002年揭露广西南丹矿难的记者群体,可以说是中国新闻传播业界彰显专业精神的范例,他们意识到了记者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而山西繁峙矿难事件中的一些“受贿无闻”的记者,则是完全丧失记者职业精神的典型案例。

  新闻职业违规有多重原因,就传媒内部而言,亟需建立切实有效的自律监查机制

  赵: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绚在全国55家传媒,做了一份《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调查报告》,这份2004年发表的调查显示:近3/4同意记者拉广告:16.8%同意,56.5%态度暧昧;4/5强同意为栏目拉赞助:26%同意,54.1%态度暧昧;2/3承认主动淡化不利于广告客户的新闻:12.1%同意,54.2%态度暧昧;5/6强认为可以接受被采访方用餐:21.5%同意,62.8%态度暧昧;近2/3认为可以接受被采访方免费旅游:10.7%同意,55.1%态度暧昧;近1/2认为可以接受被采访方现金馈赠:6.3%同意,40.5%态度暧昧;1/2强记者为企业公关:9.9%同意,42.8%态度暧昧。而在这之前,2002年公布的《传媒人的媒介观与伦理观之调查——二00二上海新闻从业者调查报告之四》显示,尽管新闻从业者在职业道德认知上具有明确的正确态度,却仍有多数受访者认为这些现象在新闻界比较普遍。由这两份调查可见,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职业道德方面违规现象严重,同时存在着“言行不一”的情况,认识是一回事,行动是另一回事。陈教授,您认为新闻职业精神淡漠的原因是什么?
  陈:建国以来,我们的传媒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主要被视为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基本上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行业。由于这个原因,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以后,我国的传媒虽然进入了市场,但对形成必要的职业精神和职业工作规范,思想准备不足,对于传媒业的基本职业规范,不甚了解,因而实践中发生了许多涉及职业操守的问题。这是我国传媒存在较多的职业道德问题的大背景。
  就体制方面的问题而言,现在我们传媒的舆论监督带有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的性质,记者的采访“权利”含有一定的“权力”,例如各级权力机构组织的各种检查、评比活动的文件,均明文规定传媒要如何配合。传媒的职业权利与这种党政权力的混同,使得它容易成为违法乱纪者重点行贿的对象。传媒从业者自身若缺乏基本的职业精神,传媒内部缺少监督机制,手中的这种“权力”有可能被用于谋私利。
  传媒从单纯的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转变为同时也是一个个具体的利益单元,这样就有了维护和扩张自身利益的驱动力。市场机制引发了利益、生存、发展之争,引发记者行为的多种选择,外部的诱惑越来越多,追求传媒自身利益和记者个人利益的动力也越来越大,这是造成职业精神淡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传媒从业人员的急遽扩张和流动性加大(一些大众报纸人员的年流动率达到30%)、社会的浮躁氛围,使得职业教育难以作为经常项目来运作,而追求实际利益却在每日每时发生着,这就使很多暴露出来的职业道德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
  赵 :中外道德发展史有这样一种带有规律性的社会现象:每当社会变革时期,就会出现社会道德的“无序”状态。这是因为每一次社会变革,在改变社会经济基础的同时,也使得社会意识形态随之产生相应的变革。这种变革必然会冲击传统的道德观念和秩序,从而带来原有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弱化。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当前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下降正是在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无序”状态的情况下发生的:社会尚未建立起新闻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和评价体系,同时又缺乏有效的新闻职业道德价值导向机制。这就导致了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我们的社会为新闻工作者树立了远大而崇高的职业道德理想,而另一方面,在一部分新闻工作者中存在着各种违背这些道德理想的道德观念;一方面,我们制定了高标准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而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中出现了大量的背离道德规范的行为;一方面,我们的道德价值导向目标很高,而另一方面,倡导道德价值导向的措施又不够有力。
那么,在这种背景之下,仅凭职业精神的力量能改变职业道德的现状吗?
  陈:鉴于新闻传媒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之便违法和犯罪的问题呈上升趋势,除了强调长远的职业精神的培养外,目前确实需要保证各种职业规则得到执行。如果说外部环境的问题各新闻传媒无法改变,那么,内部的监察,还是可以做到的。现在,到了社会舆论监督传媒自身了,就显得十分被动。其实,只要有很少的人承担监察任务,忠于职守,就可以避免或补救很多违规的事情,挽救人。例如,《深圳商报》的新闻研究室有一位同志,专门负责调查核实读者对新闻报道失实、记者违规行为提出的批评,每件事情调查核实后都写出及时、负责任的报告,报社编委会也及时研究处理,于是该报这类问题的发生频率逐年减少。传媒的领导只看重经济效益或只对上级负责,不重视传媒工作人员的职业精神培养,无人实行内部监察,这是造成新闻传媒工作人员违规现象严重的自身原因。
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需要传媒自身配置一套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准则》,这是当前我国传媒界亟需的。现在少数传媒在内部已经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内部自律检查工作,接受并处理群众举报。但是,多数传媒还没有健全这样的机制,我国传媒的职业化进程,仍需要时日。
  赵:新闻职业规范要靠他律,但更根本的还要靠自律。新闻界的自律问题在西方新闻界早已提出,而且世界多数传媒关于自律内容,共同认可的成分越来越多。1916年,瑞典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新闻自律组织——报业荣誉法庭。紧随其后成立此类自律组织的国家还有挪威、瑞士、荷兰、比利时等。1947年,以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霍金斯为主席的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提出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新闻界应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每年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新闻界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这就是著名的“霍金斯报告”。它提出了现代新闻自律组织即新闻道德评议会的最初构想。这个报告虽然当时受到美国新闻界的强烈抵制——因为新闻界很不情愿用这种方式约束自身的行为,但这项报告很快在英国等20多个国家开花结果。在长达26年的激烈争辩之后,美国终于在1973年接受“霍金斯报告”,成立了全国性的新闻评议会。
  在我国,新闻自律也已经提上了新闻界的议事日程,我国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991制订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央各大新闻单位结合各自的实际,也先后制订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有些地方新闻单位结合各自的实际也制订了职业道德规范。但在前两年全国掀起一阵制订、贯彻新闻职业道德规范高潮之后,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在一些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中,这些规范和制度仍被“束之高阁”。陈教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陈:这是因为我们已有的自律,包括全国记协的《准则》,相当程度上还是用政治术语构成的,通常是几句说惯了的正常无误的顺口溜,难以落实到职业性的具体工作中;有些应当属于自律的要求,现在又是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的,自律变成了他律。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形成较为完善的能够直接运用到新闻实践中去的一系列明确的、国际公认的自律要求。现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在着手制定这样的工作规则。我也正在承担教育部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新闻职业规范研究”的项目,做的也是这方面的工作。这样的工作规范属于自律范畴。这方面已经做出的一个具体问题的自律要求的典范,便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律顾问徐迅做的关于庭审的报道的规范。她依照国际公认的关于这方面的惯例,以及我国的新闻实践,概括出10条。内容如下:
  1,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的评论;
  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
  4,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
  5,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
  6,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
  7,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8,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9,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
  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这样的研究很实用,我们的课题组还要逐步扩大到新闻工作每一个环节和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方面。工作会很繁琐,但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赵:谢谢陈教授给我们带来的观点和信息!相信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界新闻职业道德的问题将引起更多的研究和关注。祝愿您的“新闻职业规范研究”课题能给新闻业界带来更多的启示和指导!○

  来源:青年记者2006年第11期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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