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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窦唯大闹《新京报》,事件发生后一夜之间,传统纸媒和网上关于窦唯事件的议论铺天盖地。有网友认为,窦唯虽然行为过激,但媒体也有不是,窦唯落此地步,媒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截至2006年5月11日 12时,新浪所做的网上调查,也说明了这一点,网民认为报道有问题的,占37.12%,居四个问题的第一位;认为窦唯发怒是有原因的,占54.22%,仍然居四个问题的第一位。 都市快报记者吴晓燕撰文说:“因为窦唯,媒体和艺人的相互关系再次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窦唯事件可以看作是媒体和艺人矛盾激化的一次标志性事件。媒体和艺人如何相处?他们之间的平衡点在哪里?”①
当前明星娱乐新闻在媒介中的表现
20世纪90年代西方新闻传播学界出现了一个新概念——infortainment,这个词是information(信息)和entertainment(娱乐)的合成,由此新闻和娱乐的界限消失了。从体育到宗教到教育,一切公众话语都逐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娱乐新闻、娱乐记者的概念在我国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社会节奏加快和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为迎合受众缓解压力、释放情绪的需要,媒体对娱乐功能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娱乐新闻也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 据统计,在如今报刊的娱乐新闻版面上,有关影视娱乐界人员的报道占到了近90%,而且这些报道大部分内容还集中在影视明星的婚恋、情变等内容上面,可谓如蚁附膻。翻开某些报刊,尤其是一些娱乐类报刊,影视明星上至天王巨星,下至刚出道的三流小星之绯闻、嗜好,说什么话、干什么事、吃什么饭、穿什么衣、用什么化妆品,谁酒后骂人,谁怕耗子,谁喜欢什么颜色,甚至某个明星的猫肥了、狗瘦了,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大谈特谈的话题。媒体对个别明星、影星的炒作可以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②网上博客也有人就窦唯事件发表评论说:“长期以来,各种各样的媒体人员、不明身份的闲杂人员别有用心地侵扰窦唯的私生活,其中,越轨地行使媒体权力者也不在少数,他们惟恐天下不乱,以娱乐的名义搞低级趣味,甚至有个别的肆意伪造、歪曲与篡改娱乐新闻。拿窦唯为例,我相信他是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了,因为某些媒体没有给他一丝一毫的私人空间,他们对他的音乐没有任何兴趣,而只对塑造一个王菲的前夫的‘疯子’形象感兴趣,在一波又一波的推波助澜的媒体阴谋中,窦唯逐渐落入圈套,因为那些根本没有新闻从业人员道德与良心的人恨不得窦唯去‘杀人放火’,他们在利用媒体把窦唯当猴耍。”刘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在烧车这件事上窦唯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要对这件事反思的绝对不仅是窦唯本人,媒体也应反思自己的责任。”③
娱乐新闻中明星报道的界限
首先要最大程度确保受众知情权的满足。作为社会公众人物(public.person)(也有人称之为公众形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歌星、影星、科学家、文学家、国家官员等)的明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每个成功的明星寄托着未成为明星者的明星梦,因此他们的成就与成功背后的言行均具有新闻价值,符合受众的合理兴趣,他们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社会公共事务相关,并且构成了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新闻记者有义务和责任本着向受众传达真实信息的原则加以报道。 其次要正确认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保护明星适度的隐私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包括阳光隐私权和有限隐私权。阳光隐私权是对公民产生有益或有害联系的个人隐私部分。有限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不形成对公民有益或有害联系的部分。阳光隐私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部分,是公众人物为得到回报而自愿放弃的部分。④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享受了成名权,就必须牺牲一部分隐私权,但法律仍对属于他们纯粹的个人秘密与生活安宁予以保护,包括:1、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和侵扰;2、其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3、保障其通信秘密与自由;4、夫妻间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和调查;5、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⑤遵循了这些规定也就是明确了娱乐新闻中明星报道的底线, 尽管公众拥有对明星事务的知情权,明星拥有的隐私权受到限制,这并不意味着公众知情权可以无限膨胀,明星隐私可以无限透明,更不是“公众人物无隐私”错误论断风行的借口,《明星BIGSTAR》的主编告诉记者,他们一直遵循两条原则:明星如有不能被外界知道的隐私,比如身患艾滋病,他们会予以保护;新闻事件如果违背普遍的道德心理,他们也会缄默。除此之外,公众想了解什么,他们就会报道什么。⑥显然这样的观点与上述规定是相矛盾的。寻求公众知情权和保护明星适度隐私权的平衡就是明星报道应有的界限。
娱乐新闻记者与明星关系的博弈
窦唯事件发生后有记者撰文说:“明星与媒体的关系就像一场充满了利益的婚姻,彼此需要,彼此利用,谁也离不开谁,但又各打算盘,经历了从恋爱到婚变的全过程。当明星与媒体感情好的时候就像热恋,娱记成为明星的知己,什么掏心肝的话都跟记者讲。”“随着明星和媒体相处甚密,狗仔队对明星的生活介入过多,明星的隐私、绯闻、黑幕、丑陋等事也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端,这就惹恼了明星,双方关系开始微妙起来。” “窦唯与被砸报社的关系就是明星与媒体从恩爱走向婚变的代表性版本。一场婚姻最终走向失败绝不只是一方的问题,双方都会有责任。”⑦ 要使娱乐新闻获得新生,娱乐新闻记者在与明星关系的博弈中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娱乐记者要从观念上正确理解娱乐新闻。传统新闻学教材中罕见对娱乐新闻概念的阐释,1996年出版的《中国新闻学实用大词典》收入了“娱乐性新闻”的解释:“报道舞台、银幕和各种娱乐活动的内容或行为的新闻。它是文化新闻报道的组成部分。娱乐性新闻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与趣味性,客观上起着引导人们如何娱乐和通过娱乐影响人们文化素质的作用”⑧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张小争博士认为,娱乐新闻强调的是故事性、情节性,适度加入了人情味因素,强化了事件的戏剧悬念或煽情、刺激的方面。从新闻品质来看,娱乐新闻表现出的是消遣、通俗的品质。⑨因此记者报道娱乐新闻要有宽广的视野,不单要提供资讯服务,还应伴随娱乐文化产业的发展创建成熟的娱乐新闻构架,使娱乐新闻进入到娱乐文化产业链中。好莱坞就有非常正规、大型而且专业的娱乐产品新闻体系。比如为某部电影拍摄过程制作特辑,以及对重要导演、演员进行非常专业的访谈,这些才是有价值的娱乐新闻。 其次,娱乐新闻记者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将公众兴趣原则与公共利益原则有机结合。娱乐新闻记者应该有成熟的价值判断标准,即对娱乐新闻的价值判断应从“它有卖点吗?”变成“它有价值吗?” 通过报道实现个体与行业的双赢,这样的记者既是新生活的尝试者,社会生活发展的关注者,更是新兴文化的追随者,社会良知的代表者。 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是新闻法、大众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公共利益原则是媒体披露某些信息有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的原则。它在英美法系中是一种传统,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和地区也被广为接受。将公众兴趣与公共利益原则有机结合,就是对明星隐私的披露,要保持理性的态度——既不侵犯名人的隐私权,又满足公共兴趣,同时还要对公众兴趣进行适当引导,报道是否具有新闻价值,是否属于公众的合理兴趣,需要娱乐记者仔细甄别。合理的公众兴趣可以适度满足,如与明星专业、职业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可优先考虑公共兴趣原则,在不伤害明星人格尊严的前提下进行报道;对明星一些有伤社会风化、有损社会利益的个人行为可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原则,履行舆论监督职责,作相关追踪报道;一些追求感官刺激、低级的、无聊的公众兴趣则不应该得到满足,如明星的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信息,明星的性取向、私生活等,记者应尊重明星的隐私权不作报道,以免影响其正常生活,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⑩ 最后,娱乐新闻记者要有人文关怀意识,懂得与明星相处中平等意识的建立是娱乐记者与明星博弈的制胜法宝。在追求新闻娱乐价值的同时,不可忽略了对人最基本的尊重与同情以及隐私权、名誉权的应用保护。当与世无争的窦唯落魄至此,记者还要去挑逗他、刺激他、故意把他跟李亚鹏相提并论,故意扭曲他的话语,用窦唯的话来说,这就是一种阴谋:一种故意把他逼急了的阴谋,一种刺激他、逼他做出过激反应的阴谋。这样的娱乐记者显然是缺少人文关怀的。
注释: ①⑥吴晓燕:《明星和媒体是怎么走向冲突的》,《都市快报》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5:44 ②任贤良:《抵制低俗之风 提高报道品位》,《今传媒》2004年第4期。 ③邢晓芳:《该反思的不只是窦唯》,《文汇报》2006年5月16日。 ④徐子良:《论涉及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纠纷之司法衡平》,载《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年11月版,第29页。 ⑤杨莉:《新闻媒体在隐私侵权中的抗辩权》,上海法学网,2005年5月26日。 ⑦廖保平:《明星与媒体的“婚变”》,《信息时报》2006年5月12日。 ⑧《中国新闻学实用大词典》,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⑨周艺:《娱乐新闻报道的社会责任初探》,《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4月(第4卷第2期),第42页。 ⑩参见王军:《明星报道的界限在哪里》,《中国记者》2005年第7期,第65页。
(作者为武汉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生)
来源:青年记者2006年第1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