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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随着2006年10个省份的省纪委书记由外地调任,中央加大了对地方纪委系统的垂直领导力度,纪检系统逐渐形成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制、巡视制和中央提名地方纪委书记制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 这种“中央特派纪委书记”的形式,意味着我国反腐败的思路有了一个微妙的变化,即从原来一味对腐败官员“深挖思想根源”等主观层面的要求,到今天越来越重视制度上的完善,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近年来,重大的腐败案件多是发生在地方高官身上,或者是中央级官员因在担任地方官时涉贪而被追查。这种腐败地方化的特点与地方纪委反腐职能的弱化有很大关系。在我国传统的官场社会,“京官”的相对清苦生活和“地方官”的“起居八座”一直以来就是一个悖论,而用相对清廉的“京官”和外派官员以“钦差大臣”等方式监督地方官员的腐败也是具有中国古代特色的一个传统。2003年6月中央开始用“巡视组”的方式来监督地方官员的腐败情况,但这种流动机构驻省时间短,反腐工作无法深入。而目前中央逐渐展开的由外地调入纪委书记、任期5年以上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充分掌握当地情况、进行吏治上的监督。 对于掌握了权力的官员来说,可以令其害怕的仍然只有更高级别的权力。要保证公权不被官员用来谋私腐败,就需要在制度上将这种权力置于其他权力可监控的范围之内,这比任何思想政治工作都更立竿见影。因为只有当“绝对权力”被分化成为“相对权力”、所有权和实施权的监控关系存在的时候,法律和权力的决定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否则,在铁板一块、没有制衡的“绝对权力”面前,即便是号称至高无上的法律也是苍白无力的。 类似于香港的廉正公署制度的“以权力制约权力”,应该算是反腐败的最佳选择。但它仍然需要一个前提,即必须以合理的权力配置为基础。这要求在各权力系统之间均衡分配权力,既互相独立、分离,又相互牵制和抗衡,保持一种权力的均衡态势。 但这种权力结构的平衡却不是那么容易实现的。其根源在于:以中央权力制约地方权力,那么中央权力也必须要说明自己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次级权力分配。因为,任何一种权力的授予、分配,都需要有一个能够超越于这种权力分配体制之上的“超级权威”的“初始授权”。 只有这样,权力的分配才有可能。在中国古代,这种超级权威来自于君主的“奉天承运”;香港廉政公署的权威来自于香港社会的法制传统;而对更多的国家来说,这种权威还是来自于民主和宪政的深入发展。 (唐昊/《新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