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葵阳
随着新闻界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新闻报道越来越多地渗入了人文关怀的情感因素。尽管对新闻报道人文关怀还有这样或那样的说法甚至是批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注重人文关怀是我国新闻界的一大可喜变化,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已经成了我国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
一
对弱势群体的报道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权报道,即对现实生活中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现象和事件进行曝光,促使问题更快解决;另一类是救助性报道,就是通过媒体的报道呼吁全社会资助急需救助的弱者。无论哪一类报道,都体现了媒体对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反映和人生价值的尊重,是新闻媒体人文关怀的应有之义。因为“人文关怀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和对人类解放和自由的追求。”① 然而,在新闻业界内外强烈呼吁人文关怀报道的同时,我们却又遗憾地发现,在人文关怀名义之下,媒体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道德和法律上的越位现象。“媒体越位”,指在采访报道中记者和媒体的态度、言语、行为方式及其行为超越了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的传播现象。② 媒体越位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道德越位,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有意无意地将报道对象推到了一个高高的道德平台,使其处于尴尬的境地。2006年年初,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救女索善”事件的报道就是一个典型例子。41岁的吉林梨树县农民刘福成,因无力承担女儿巨额的医疗费,突发奇想,先后向刘永行、丁磊等6位中国富豪写信求助,希望他们伸出援手,救救自己的女儿。如此具有新闻价值的新闻事件,媒体当然不会放过,问题却在于有媒体记者打电话给有关富豪,了解他们的反应并对此进行跟踪报道。无疑,这种行为已经超越了媒体自身的职责范围,也就是所谓的“媒体越位”。“它通过公开报道的方式给当事的另一方设置了‘道德陷阱’,使其在迫于媒体压力之下做出有违慈善本意的举动,从而使得事情的性质发生变化,使需要帮助的当事人陷入道德的两难境地。”③ 二是法律越位。有些媒体在弱势群体维权报道中,充当了法律执行者的角色,甚至出现了“媒体审判”的现象。扶危济困、伸张正义是媒体应尽的职责,也是人文关怀的突出表现。而这一切只能限于舆论引导与舆论监督的范围之内,不能“越俎代庖”,以媒体言论代替法律条文,担当执法者的责任。不然,媒体很可能侵犯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误导受众,是我国法治化建设所不允许的。2006年11月11日,郑州某报刊登的《关注您的粮袋子、油罐子、菜篮子 本报与工商局联手打假》一文称“本报将联合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为期一周的联合打假飓风行动”,文尾还留下了该报的举报电话,就被网友称之为“可笑的媒体越位”,网友称:“打假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机关才能行使,媒体是无权打假的。”
二
媒体越位现象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无疑具有许多负面影响。它影响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使许多没有结果的事件见诸媒体;它干扰了正常的司法进程,使公众产生“媒体依赖”,遇到问题不是去寻求法律公正,而是寄希望于媒体曝光;同时以超越道德层面去报道新闻不利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形成。那么,造成媒体越位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是媒体自身定位不清。由于近些年来舆论监督力度加大,舆论监督类报道有所加强,并且,舆论监督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老大难”问题,这就滋长了媒体和记者的某种“无冕之王”心理。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舆论监督,但是,舆论监督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片面地强调舆论监督而忽略了公民道德建设和国家法治化建设,就会助长“无冕之王”心理的滋长和蔓延。另外,受众的因素也是造成媒体越位的原因之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许多公众没有认清新闻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他们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求助于新闻媒体。2002年1月,江苏电视台曾进行了一次全省观众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当观众有重大问题需要反映或出现纠纷时,有41.41%的观众首先想到的是新闻媒介,比第二选择“找派出所等公安机关”高出了7.7个百分点。 二是某些媒体和记者过分追求轰动效应。当前,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有些媒体却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尽最大可能吸引受众眼球,就会抓住一切机会,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寻找“新闻点”,在基本事实尚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匆忙报道,以求赢得受众,客观上造成了媒体越位现象。
三
要彻底解决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道德和法律越位问题,首先要从媒体自身做起,当前最主要的是要加强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媒体和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要做好人民的代言人,解决了这个“媒体自身定位”的根本问题之后,媒体越位现象自然会大大减少。 其次,正确理解人文关怀的内涵,这既属于思想范畴也属于业务范畴。新闻报道者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观念,不能预先就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更不能在人文关怀的名义之下做出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越位”报道。新闻报道要求客观、全面,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匆忙做出片面的报道,不仅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从根本上也是违背新闻自身发展规律的。“当同情弱者成为一种心理定势之后,媒体工作者就难免自己不偏听偏信弱者一方,从而影响到报道的真实、事情的真相。”④因此,新闻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就要养成“全面、客观”的职业习惯,使其成为自己的思维定势,才不至于出现“越位”的现象。 另外,要解决媒体越位的问题,还应加强法律的规范。从宪法到刑法、民法等一系列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此类问题的法律条文,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应该加强自律和他律,这不但是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同时,媒体自身规范的行为也会对受众起到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 注释: ①俞吾金:《人文关怀:马克思哲学的另一个维度》,《光明日报》,2001年2月6日 ②张弓:《记者的角色错位与越位》,《新闻记者》,2004年第4期 ③谢焕权:《遭遇“道德陷阱”的富豪们会怎么做》,《中国青年报》,2006年1月24日 ④黄学琴、陈堂发:《媒体人文关怀勿出法律边界》,《传媒观察》,2006年第6期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文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6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