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 毅
犯罪报道中的道德问题
1.报道中过多公布未成年人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2005年1~7月,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3.96%,其中在生效判决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上年同期上升了19.94%。以采集新闻信息,满足受众所需为己任的新闻工作者势必不会放过此类新闻。与此同时,一个严峻的问题也浮出水面,即某些报道对未成年人的资料公布得过分具体,以致一些未成年人的“污点”随着报道附着于自身成为一个挥之不去的黑色印记。 2.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布受害人详细资料。在某些犯罪报道中,新闻工作者为了让整个案件叙述更具真实感,甚至不惜公布受害者的详细资料,这种做法对于受害者的伤害是巨大的,尤其当受害者是特殊群体时更容易受到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打击。 3.报道内容欠真实。新闻工作者应当将新闻内容的真实性作为犯罪新闻的重中之重,因为不真实的、夸大了的犯罪新闻很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名誉损失。 4.语言过激,言辞欠妥。记者用一支生花妙笔描写人间百态,抨击世间罪恶,他们在舆论的船头也抒发着个人的观点和情绪。在一些“人神共愤”的违法行为面前,记者只凭一腔愤懑,执一身道义,然而他们过早的“审判”却是没有跳出“善恶”之渊的表现。 5.将案件经过详细报道。为了吸引受众眼球,媒体往往会将一个案件当作素材反复炒作,涉及到案件的方方面面他们都要详细报道。但这些详细无误的报道有可能引发无可挽回的影响。
犯罪报道中道德问题成因
1.孰善孰恶标准单一,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在许多犯罪报道中,记者很容易加入个人情绪,而犯罪嫌疑人也是有人格尊严的,记者不应该是审判者,而只能是事实的陈述者。此外,许多犯罪报道将刑事犯罪与民事问题混为一谈,将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混为一谈,使案件当事人遭受比应得惩罚严重得多的舆论压力,这也是无视当事人权利的表现。 2.吸引受众眼球,炒作犯罪新闻。新闻媒体通过警方取得信息,又代替警方发布信息,如果二者配合较好,是可以实现对犯罪活动进行扼制的目的的,然而,媒体不断扩大的“知情欲”势必与警方的审案发生磨擦,严重的还会阻碍警方的侦破活动,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记者个人感情激烈,法律常识薄弱。许多记者在进行犯罪新闻报道时并不能从客观的角度出发,而是掺入了许多个人情感。于是记者在报道中运用过激词语,甚至先于法律的审判就为案件下结论,提前判定嫌疑人有罪。记者是“无冕之王”,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把握正确道德原则,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
1.客观公正原则。报道必须是客观的,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在作品中对当事者的同情不应大于对案件报道的客观公正。记者在表达自己观点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自己的身份定位问题。记者不是审判者,只要将事实向大众客观地公布就可以了。这样的客观叙述有可能会引来讨论,但那都是报道之后的事情,只有客观公正的报道,才能引发百家争鸣的讨论,也才能引发正确的舆论导向。 2.实事求是原则。我们要求新闻报道追求真实,而不应当使对于犯罪的报道成为虚假的真善美的描写。如果把对犯罪事件的报道等同于耸人听闻的大特写,新闻报道将进入一个媚俗的误区。 3.尊重个人原则。传统观念中,我们总以为一个人犯了罪就是低人一等的贱民,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到他这里似乎都不再有效。对于受害者的同情不一定只能体现在对嫌疑人的人格的侮辱之上,而应该用对事实的报道使受众对案件当事双方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 4.社会公益原则。犯罪报道的目的之一是提醒受众警惕犯罪,因此,是否有益于社会就应当成为此类报道的出发点。相反,那些故弄玄虚的报道会造成紧张气氛,使青少年陷入盲目模仿的漩涡。类似因为模仿而诱发的犯罪也是时有发生,并且成了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如此一来,弊大于利,犯罪报道就不再有存在的价值。 参考文献: ①李成连:《案件报道的侵权方式和法律应对》,《新闻记者》,2003年第3期 ②张德立:《真凶案写成假新闻 假新闻引发真官司》,《新闻记者》,2000年第10期 ③王浩:《从美国媒体“华盛顿枪击案”报道看犯罪报道中的新闻道德问题》,《新闻与传播研究》,2003年第4期 ④朱颖:《犯罪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中外比较研究》,《新闻记者》,2006年第4期 ⑤朱颖 汪武:《犯罪新闻报道的伦理问题》,《新闻界》,2004年第5期 (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6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