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化文
虚假新闻的新特点
目前,新闻失实大致有如下表现:添枝加叶,浮夸拔高;“合理想象”,情节失实;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猎奇轻信,以讹传讹;导演摆布,弄虚作假;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甚至子虚乌有,通篇捏造。综观近年来的虚假新闻,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复发性 就具体的单个新闻而言,2007年4月,《廉政瞭望》杂志刊登了题为《河南新郑市原副市长出狱后卖烧烤》的文章,事后被评为2007年十大虚假新闻。其实,《廉政瞭望》并非始作俑者,早在2005年,《打工》、《现代女报》就已刊发过此文,只是当时影响不大。而被评为2001年十大虚假新闻的“美国医生怀特下周赴乌克兰操刀换人头”一文却被《北京青年报》在1998年、1999年、2001年三次反复报道过。虚假新闻的反复性发作可见一斑。 2.新闻图片造假现象日益严重 近年来,数码摄影技术日臻成熟并广泛应用于新闻摄影领域,为新闻摄影与发稿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较之于传统的摄影技术,借助计算机造假实在是易如反掌,这就为不少善于“创作”而非忠实记录的摄影记者大开方便之门,新闻图片的造假也就层出不穷。“最著名的就是那幅曾获第47届‘荷赛’日常生活类三等奖新闻摄影作品《非典时期的爱情》,最后被查实是请模特摆拍。2006年年初的‘华赛’评选,也爆出获金奖照片造假的新闻。” 3.变异性 前几年的虚假新闻,有许多完全是凭空捏造,没有一点事实根据,甚至连捕风捉影也无从谈起。就1993年前后出现的虚假新闻而言,大部分手段比较粗陋,多为无中生有、片面求奇型,一般一查之下立见分晓;而2003年前后出现的虚假新闻的手段明显要高明得多,绝对无中生有的状况已难寻踪迹,更多的是事出有因,有的是由于记者采访作风不扎实,道听途说,主观猜测,从而酿成大错。如2002年《金陵晚报》、《华商报》等报纸报道的《“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可更名》的事件,就是曲解了南京市某些政协委员的提案,而不是完全造假。 4.数量渐多、寿命趋短、“专业性”渐强 随着我国新闻媒介数量的倍增,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出现,使得我国的媒体上的虚假新闻的数量也逐渐呈上升趋势。另外,很多虚假新闻寿命越来越短,像2003年的十大虚假新闻之一《〈背影〉落选鄂版新教材》,刊出的次日就被揭穿。造假者的专业性越来越强,这不仅表现在以往虚假新闻的生产者多为业余作者或通讯员,而现在很多记者也参与造假,还表现为以往小打小闹偶而为之到现在的以此为业专事造假。 5.多样性 这不仅体现在涉及的新闻体裁和领域的多样性上,而且还体现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上。以前虚假新闻以消息居多,而现在是消息、通讯、言论,一应俱全。此外,内容上,也由过去的奇闻轶事、花边消息,发展到涉及政治、文化、历史、科技、体育、国际关系等。
治理虚假新闻的对策
虚假新闻“丰收”的根本原因在于媒介缺少充分的自律意识和有效的他律措施,只有从这两点着手,虚假新闻才能得到抑制,新闻事业才能健康有序发展。他律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造假者、相关刊载虚假新闻的媒体实行经济制裁,加大其造假成本和风险。要改变以往仅仅局限于扣除稿酬,或仅要求其致歉这样轻的制裁,还必须给予稿酬数倍的经济罚款。对媒体可以仿效国外的做法,国外一些政府早已注意到虚假新闻危害的严重性,因此,也开始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土耳其议会曾通过一项互联网管制法令,规定“对于发布虚假新闻、诽谤或类似内容的网站要处以8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 2.完善法律和加强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来杜绝虚假新闻。防治虚假新闻,除了信赖新闻自律、新闻行业从业规范的约束,更要仰赖法律的规制。现实呼唤一部专门的新闻立法来惩处虚假新闻的制假者,只有在法律的强制下,新闻活动才能走上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规范化的轨道。但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有关虚假新闻的处理作具体规定。我国当前对虚假新闻的规制仅仅停留在诽谤、侮辱和危害国家安全三个方面。 笔者认为,比较现实的做法就是完善和修补现存的司法体系。通过司法解释或对现在的法律的补充与修正,以及加强已有的行政法规的可操作性,来解决当前困扰新闻界的难题。对于造假者,法律应该出面封杀之。虚假新闻的投稿人、新闻源、消息提供者或被采访对象、记者、媒体均应该承担责任。建议对前两类责任主体可由受害媒体或读者提请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法,严重者适用刑法,作为惩治新闻造假者的利剑,对后两者责任主体则以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为主。 而对于那些名为“自由撰稿人”实为“职业造假者”的新闻投稿人,如果以好奇、出名为目的,可以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如果以骗取稿酬为目的,可进行刑事处罚或治安行政处罚;对于那些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给新闻记者以使自己客观上获得同情、支持或其他利益的,也应当以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定为诈骗罪。至于新闻记者,可以建立类似于律师的资格考试及年检制度,对故意或间接故意地编写虚假新闻的记者,应当由所在新闻媒体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吊销记者证,甚至禁止其今后从事新闻职业。对于新闻媒体,发表虚假新闻,无论是疏忽大意还是故意为之,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罚款甚至停刊整顿。此外,借鉴国外经验,新闻媒体的行业协会也应当出台一些行业规范,一旦出现虚假新闻,对相关媒体要进行严厉的谴责和惩处。 (作者单位:巢湖日报社)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5月中 |